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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井拒不说明其来源的行为,主体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问接故意。  相似文献   

2.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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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罪侵犯的客体,诉讼的举证责任,数额巨大的标准及量刑罚的幅度,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问题作学理性的讨论,意图阐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包括法定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规定,推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立法,促进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相似文献   

7.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从认定犯罪过程看,采用了以推定为依据的定罪方法;从证明犯罪过程看,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文章用犯罪构成等刑事法学理论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论证。此外,就该罪的立法缺陷,提出应该完善与该罪相关联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不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说明巨额财产来历的时间界限。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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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发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对这种罪行,究竟冠以何种罪名才准确呢?由于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持圭臬,引起争议。相当一部分意见认为可以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罪名较妥,甚至有某司法权威刊物载文认定应该统一使用该罪名。笔者认为,这种正名颇值得商榷,质疑如下:  相似文献   

11.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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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归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的规定上来看,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都是从事一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之实施,都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滥用职务上的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或者是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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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滥用影响力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近几年来该罪的司法判决情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以该罪的量刑存在的问题和“两层三方”行为模式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证明困境、共犯等问题,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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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关系密切人"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的新概念,位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规定部分。该罪主体部分具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犯罪构成中,主体的判断是相当靠前的,甚至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角度,是"先决性"要件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在该罪主体研究中,"关系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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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楠 《学术探索》2011,(5):46-50
“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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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条文是为了适应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和需要而出现的,它无疑是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制裁那些“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文不仅对我国刑事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创新,在我国罪名体系中创制和增添了非法所得罪的新罪名,而且对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理论也将有若干重要的突破。应当说,这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史上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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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把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从 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 ,这种修改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本文试从玩忽职守罪主体现存的问题、主体修改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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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定罪与量刑、罪名与罪状以及独立性与附随性的矛盾.建议废除本罪,代之以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增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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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加之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此罪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此罪的适用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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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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