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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美荣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5)
现代各国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主要采用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只采取列举式定义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应与民法学理论相协调,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应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定义财产所有权。在“一国两制”的国家模式下,也需要考虑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协调问题,以应付两岸三地日益增多的民事法律冲突和纠纷。另外,所有权“相对化”的提法,易使人产生误解,应以“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来代替这一提法。 相似文献
2.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1):22-28
《民法典》按第三市场主体的路径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意大利法上的未受承认的社团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等值,实际上,它们和法国民法上的类似制度都是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工具,为公民提供精神结社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制度为公民提供经济结社的法律框架。《民法典》关于精神结社的规定体现在其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中,内容偏少。在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比较忽视民法具有保障公民精神结社的职能。 相似文献
3.
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助行为是拓宽权利救济途径、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对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典》总则中对自助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对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方式及限度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助于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4.
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近年来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实际上,古罗马时期,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过程中就已经涉及到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并开创了列举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使胎儿在若干民事权利上已享有民事主体地位,这要远远早于《德国民法典》.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针对胎儿规定的继承权不能够充分保护胎儿的继承权,为此,需要考虑借鉴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对胎儿继承权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6.
刘砚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1):95-9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规定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应尽快解决。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或废止。 相似文献
7.
刘巧丽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9-11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8.
论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偏重于公法调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难以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新形势,但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是否应引入私法调整之机制,法学界素有争议。借鉴德国、俄罗斯二国皆运用民法强化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做法,本文从公益与私益关系之协调、经济运行规律、权利自治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野生动物物权法调整的必要性,从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定性与直接支配性方面论述了我国野生动物物权法调整的可行性,建议未来民法典总则关于野生动物应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增强相关权利人的生态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9.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到公民能否正常行使其各种民事权利的资格以及有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问题,在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历来为各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重视。一般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以成文法典专章的形式,将此在民法总则中加以系统的规定,尽管详略不一。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成文法典加以规定,但在其立法及判例实践中,也予以相当的重视,并在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如英国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世界各国有关此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加以研究和比较,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我国民事立法的精神,正确执行民法的有关规定。本文 相似文献
10.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20-25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11.
王小章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3(5):145-153
我国的市民社会话语一开始就是一种规范性话语,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事实上,正如黑格尔、马克思早就分析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既有解放性,又有它的欠缺性、压迫性,就如同国家既有压迫性又有保护性一样.从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关键是如何防止市民社会的压迫性和国家的压迫性的重叠,进而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解放性、保护性来克服、遏止它们的压迫性. 相似文献
12.
朱晓红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62-65,75
传统市民社会与新兴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二者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具有不同的社会资本基础,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关系状态为背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并有着不同形式的组织载体。 相似文献
13.
艾围利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68-73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4.
宁新海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3):105-108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的基本理论,关系着行为人本人的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以及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等。虽然人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自然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能力又不包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它是公权关系下的公权意志的体现,是与私权关系下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平行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15.
申开琼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54-59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宁清同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4):138-144
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相似文献
17.
公民教育·公民社会培育·善治的当代诉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秀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善治"(Good Governance)是西方近年来随着全球化与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而产生的一种倍受推崇的治理理念,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目的在于求得公共利益最大化.建立健全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国家实践善治理念的基本诉求.实施"公民教育"以提升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锻造良好的公民品质和相应的政治参与能力,对于培育健全的公民社会,推进善治模式的普遍形成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向桔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2):93-96
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变迁而言,民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许多场合,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和推动往往体现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某种互动进化过程之中,并导致民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进化。 相似文献
19.
民法性质民法实践之间对应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斌林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6):82-87
民法性质与民法实践之间有着多方面的相互反映关系,民法的性质在民法的实践中势必得到全面的展示,而民法的实践带有深刻的民法性质的烙印。民法的生活性与民法的开放实践、民法的自治性与民法的灵活实践、民法的自然性与民法的自主实践、民法的原始性与民法的情感实践、民法的整体性与民法的综合实践之间都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相互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20.
公民教育与国家政治契合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传统,公民教育实质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从政治-文化角度探讨公民教育就应充分认识到公民文化对公民意识形成的重要性.在我国践行公民教育,政府应从集权过渡到放权,学校应从"政治"教育过渡到公民教育,公民则应从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