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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前后顺位问题更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劳动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其实现途径为:在制度设计上,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或在立法中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针对劳动债权人享有的民主权利过于象征化的立法现状,应具体、细化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并完善相关立法,建立配套措施;通过借鉴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达到对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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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与第150条之间存在着规范竞合,但是并不存在规范冲突,二者的调整对象和判断标准并非完全相同.判断买卖等债权合同的效力应该依据<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包括第51条在内的确定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因此,就无权处分的买卖等债权合同而言,<合同法>第51条是<合同法>第150条的特别法.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废除<合同法>第51条不合时宜之规定,将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彻底分开,而缔约时有无处分权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而物权变动之效力须依赖于物权表意人具有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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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中国《物权法》第176条和之前的《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为了明确《物权法》实施后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有必要对实现顺位、求偿关系以及责任减免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探讨,找出其中"不一致"之处,以指导担保行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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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类型化条款,可以用来规制绝大多数的非诚信商标注册行为.但是,实践中非诚信商标注册行为花样百出,前述条款的规制范围也有局限性.在此情况下,商标法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具有个案适用意义,可以和上述类型化条款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以全面规制各种非诚信的注册行为.商标行政机关和法院面对个案中的非诚信注册行为,若无具体法律规则可供适用,可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则并适用于个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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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方法运用的结果。只有在类型序列中通过与标杆的比较才可以准确理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在现行法体系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归于民事关系范畴,基于其与劳动关系的一些相似性,对其可以进行一定的劳动法适用,但这些适用都需要主张方承担论证义务。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以及现行其他法中以劳动中的人的保护为目的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不完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应拆分规则群而适用,遵循相似性比较的要求,运用类型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必要修正。根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依附性,对劳动法的适用还存在原则和例外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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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显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机关"、"有关组织"依据法定诉讼担当法理而分别享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效率"分析结果,在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顺位方面,检察机关应优先于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优先于有关组织,并可考虑增设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最后顺位诉讼实施权人。为了贯彻法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纠纷解决学领域的运用,宜鼓励备位诉讼实施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允许被告在主位诉讼中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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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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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关于国际贸易中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松散保护形成鲜明反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条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及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做了明确界定,规定各成员国应提供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措施。TRIPs协议第24 条还规定了以上有关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适用的例外情况。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成系统,这和我国急需地理标志保护的实际相差甚远,为此,应整合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规范,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必须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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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非有权机关发行的,以区块链或类似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通货。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监管政策以其鲜明的价值导向发挥着准裁判依据的作用,并深刻影响着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我国司法判决上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这种认识上的分歧若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加剧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在监管政策层面,我国从虚拟商品说逐步走向更加严格的监管路线,发布禁止发行融资监管规则和禁止交易炒作监管规则以规范虚拟货币交易。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民法中财产的属性,其应被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性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法律属性上,虚拟货币既不是《民法典》第115条中的物,也不同于第127条规定的数据,而应当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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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教师聘任合同在各地的适用,与《教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轨"现象,以致陷入严重的合法性困境。对地方教育立法的规范分析显示,地方教育立法难以弥合中央教育立法规定与各地教育实践表达之间的鸿沟,因此有必要对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制度进行反思。为构建良好的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中央教育立法应秉持谦抑原则,地方教育试点也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同时,教育法律的政策化倾向亟待修正,这同样是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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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分野——对我国"自然资源国有"的一种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成为《物权法》第4条规定的国家物权的客体。应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将其区分为社会公共财产和国家私产。前者直接服务于某些公共用途,任何个人都享有按其公共用途加以使用的非排他性权利,而政府则无权随意处置其用途或利用其获得收入。后者即具有私人财产性质的政府财产,国家对这类财产享有排他性的法人财产权,基本上应适用民法规范。对国有财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保障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自由和自主,限制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财产获得收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