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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解释运用于罪状模糊且实践中有广泛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有利于非法集资的正确入罪同时使民间融资得以出罪.此罪保护的法益-金融秩序的内容及重心,随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从强调监管到重视交易的演变.本罪的“存款”范围不限于一般的银行存款,但是吸收的资金必须与银行存款具有相似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非货币、资本经营是解释存款及变相吸收的关键.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将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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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22-123
明确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对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采矿权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造成的结果”是矿产资源的破坏 ,还是人身伤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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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集资犯罪的法理与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遭遇了来自法理及实务方面的各种问题.如何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的实务操作,解开法律适用的困惑?从法理角度上看,应当准确界定非法集资及相关问题,明确追究中介人刑事责任范畴,正确区分集资诈骗、民间贷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相关操作实务的完善应从明确引导侦查的定位与关键入手,借助引导侦查夯实审查起诉的基础,抓好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环节,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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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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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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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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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当前学术界主要从非法学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并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广覆盖、深视角的划分。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体系划分为主体风险与客体(行为)风险,前者包括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后者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与消费者信用违约风险。通过充分借鉴域外不同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经验,从法律规制体系与法律规制路径层面,全面构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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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 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正式创制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从而确立了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此后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明晰刑法第 3 84条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 ,以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 1998年 4月 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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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加强程序分流,放宽醉驾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上述举措可有效纠正醉驾案件中的错误观念和不当做法,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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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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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罪”概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治犯罪”和“政治犯”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政治犯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触犯刑事法律的一类犯罪。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认为,“政治犯罪”往往同政治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相联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政治犯罪”是一个有用的和中性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律关于“政治犯罪”的表述有五种方式。按照侵犯客体的不同,可将政治犯罪分为纯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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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风险应找准着力点□吴满平龙军生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发展中的一个要害问题,又是经济发展中多年积累的问题,如不有效解决,将对社会安定,经济、金融健康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找准着力点,积极回避金融风险。一、银行业经营要回避“六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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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超规范出罪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项下的热点疑难案件挑战了传统犯罪论的实践应变能力。通过“顾雏军案”再审判决,抛开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一步论证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而出罪并援引《刑法》总则来规范出罪,为中国特色刑法学发展提供一种理论逻辑指向。基于促进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范畴之初衷,从本土研究视角,引入“情境因素”概念,揭示当代刑事司法裁判的思维逻辑,建构社会危害性考量评价体系。从“法律工程研究”语境出发建构出罪评判的理论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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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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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界定。具体到滥用职权罪,那更是如此。而以“国家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则能体现其作为法律概念本身的确定性和科学性。但语词的改变从来不能够代替社会现实的改造,如果只是改变表述方式,其意义仍然非常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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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理应对轻伤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引导,解决一系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但是,指导意见并未放弃将轻伤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并且仍然坚持使用寻衅滋事罪这一兜底罪名处理未造成轻伤后果但需要刑法介入的案件。能否使用类似指导意见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情节不同导向不同结果的方式,把仅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轻微伤害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规制范围,值得进一步研究。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暴行罪的弊端以及逐步消解寻衅滋事罪等四个方面,均可得出轻微伤害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而基于对定罪模式先例、刑法谦抑性和犯罪预防三个角度的论证,前述做法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应就具体的入罪与出罪模式、基础理论逻辑的梳理与法条设计等问题,尽早提出具体的理论构想,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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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 ,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混同之处呢 ?这主要是因为大逆不道是国事犯的专称 ,某种罪行一旦被定性为大逆不道就要被处以族刑 ;而有些犯罪行为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国事犯 ,如“误朝”、“无人臣礼”等 ,但情节或后果并不严重 ,归于大逆不道而处以族刑显然有用刑滥酷之嫌 ,故而降格为不道。同理 ,有些犯罪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常事犯 ,如“杀母”、“任狭行权 ,以睚眦杀人”等 ,但情节严重、性质极其恶劣 ,故升格为大逆不道罪。三 不道、大逆不道与十恶罪的关系大庭认为 ,汉的不道罪伴随着法律概念的发达而分化 ,并与唐的十恶发生联系 4…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