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徐科琼 《理论界》2008,(1):78-79
作为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准确适用应建立在间接否认与抗辩相互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一起具体案件所引发的悖论入手,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深刻地剖析了间接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基础。  相似文献   

2.
伍操 《理论界》2011,(2):73-75
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关系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证实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主张者举证说、消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学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从未停息,没有一种权威而普适的理论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证伪实质就是由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上述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与证伪主义理论其实也存在理论上的暗合,因此,证伪理论或可从新的视角对现有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3.
崔起凡 《社会科学家》2023,(10):103-108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就管辖权要件事实和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肯定性抗辩的,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案件中,肯定性抗辩以外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被错误分配给了被申请人。此外,关于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应区分积极抗辩和单纯否定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提出“双方均无须承担管辖权的举证责任”,这一立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缺乏合理性和实践基础。在管辖权阶段,对于实体问题的证明标准符合初步证据标准即可,但不宜简单地假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管辖权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需要达到清晰而令人信服。在多起涉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的证明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投资协定条款及其解释对于管辖权的证明至关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协定应当明确措辞。争端方应当注意在管辖权证明方面存在理论分歧,在实践中应熟练援引支持本方立场的理论、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说理。  相似文献   

4.
代位权行使与抗辩的要件事实及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行使的成立要件在代权位诉讼中转化为可能发生争议的要件事实.代位权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代位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反映.代位权诉讼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代位权成立的特别要件事实和两个债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对代位权行使和抗辩的要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债务人应依据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6.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7.
周洪波 《江海学刊》2022,(1):169-177+256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夏良田 《东岳论丛》2005,26(4):150-153
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是对“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正,虽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分配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正观念,但是,对有的特殊情况如果仍然固守这一传统分配原则,让主张者对一些其不能举证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不仅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也将影响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从证据的距离、为被告人所独知、公平的角度考虑,确立被告人对部分特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适当确立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证明责任倒置是将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因此,在使用时,必须慎重,否则容易加重被告人证明责任,陷入有罪推定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10.
以一个因素作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划分标准的"单纯构成要件说"、"归责原则说"、"一般条款说"和"责任主体说",均存在不足。而无论是非单纯构成要件说,还是多元化标准说,实质上都不过是上述学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加,其都存在"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宜以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作为划分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标准,即凡是由权利人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的侵权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凡其证明责任与这样证明责任不同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引起各界的关注。然而,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是正置还是倒置,甚至正置与倒置的依据是什么?学界与实务界还一直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依据。作为大陆法系的通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从罗氏的"规范说"出发来解答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其实为正置,《若干规定》的第六条颇为多余。从我国目前的劳动者保障的现实看,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借鉴我国司法诉讼理论和国外行政程序法中的证明责任制度,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明主张的责任,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证明责任,致使案件事实不明或者事实错误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依据各自的法则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13.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14.
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16.
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辨,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应从赋予被害人控诉权、量刑建议权、上诉权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笔者 认 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就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被告人 和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 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①,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之不利法律后果。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之要求。我国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 我 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9.
在公诉案件中,被控方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法律要求被控方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其范围是:运用证明倒置的情况下、运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积极事实主张、影响量刑的情节的事实主张、推定适用的情况下,等等。被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是行为责任,不包括结果责任,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控被方只要履行了“说明”责任,达到了说明的要求即可解除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船舶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可以从有关他物权、对世权、追及性物上代位等有关论点中得到证明;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即优先权人,其同时也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模式有“扣船(得到担保)—诉讼—受偿”模式、“扣船(未得到担保)—诉讼—拍卖—参与分配”模式、“诉讼—登记—参与分配”和“登记—诉讼—分配”等模式;船舶优先权实行的程序包括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申请拍卖船舶和参与分配等环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