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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论保险利益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功能在于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对何人发生效力 ,是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基于保险利益的功能和存在的意义 ,保险利益应是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受益人的约束 ,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3.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相似文献   

4.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在财产保险中 ,为实现损失填补原则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需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同时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重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基石,贯穿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履行过程中。本文主要针对《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分析保险单转让、保险利益转让以及保险标的转让三者间的关系,得出保险单转让的根本原因是保险利益的转让的结论,并对我国相关立法作出评析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法理阐释及其法律结构可借助共享单车保险的个案研究来展开。依保险人的承保方式而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将传统上总括保险的范围从财产保险拓展至人身保险,且有其正当性基础。鉴于意外伤害险较之责任险的优势,为激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总括意外伤害险,应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附加以被保险人向其求偿为成就标准的解除条件。同时,共享单车保险既然是总括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用户骑行数据的传输成功应视为针对该合同履行所附加的条件而非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团体保险,总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9.
王华兵 《宿州学院学报》2011,26(10):26-28,32
通过对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研究,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有着较大的分歧。首先,由于立法部门没有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内涵,即没有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其次,相关的权力机关对此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能得到正确理解与运用。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首先,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制;其次,司法机关在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民商法倡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应公平合理地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0.
论海上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时而不是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然而这一规则也有一些例外。而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却未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进行规定,因此必须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事合同 ,具有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性 ;保险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其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其检验标准一直存在法律利益原则和经济利益原则的争议。从保险产生的根源及其本身的目的和意义来看,适用经济利益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基于法律利益原则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实际上享有经济利益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当前有必要转向适用更为宽泛的经济利益原则。针对经济利益原则可能存在的操作性问题,可以结合理论上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考量,并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对该原则做进一步的规范。  相似文献   

1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信赖利益理论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大陆法有错误信赖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英美法有"允诺禁反言原则"和富勒的信赖利益学说。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理论的演进进行梳理,对契约理论责任形态的发展做了总结,对合同法两大价值——自由和信赖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信赖利益保护不以过错为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既是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民工自由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无论在政策规定上,还是实际运行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统筹层次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户籍制度壁垒以及信息技术平台不统一等则是阻碍转续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制度供给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调剂基金来协调地方利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强化信息平台建设等措施,成为推动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转续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保险广告虚假宣传是中国当下保险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之一。监管机构在保险市场领域,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放权"还是"强权"的抉择,取决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的需要,这是政府监管市场经济的理念。"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本意是指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优先、市场经济效率次之的监管措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美国在保险广告领域的监管制度构成,充分体现了上述市场监管理念,对廓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指导保险监管机构树立正确监管理念、治理保险广告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19.
寿险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决定了此类保单的财产属性,成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根本动因。保险金权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利益根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转化,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保险合同订立者与合同利益享有者相分离时,寿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维持利益的冲突得以显现。此时,应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设置必要的限制:区分寿险合同的类型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解除权主体,在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人寿保险互助共济的社会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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