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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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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阶与多元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需要重新审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技术趋同性。公司法中的契约要素集中体现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但现代国家私法层面的立法并不排斥任何公权力的介入,包括宪法规范力的适度渗透。借助公权力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司法律规范兼有公法性质的理论基石。因此,公司法结构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有机统一,而权利受损主体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亦是公司法的应有品性之一。  相似文献   

2.
私法与公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划分法律的基本标准,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须从私法、公法两个角度出发去解析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实现私法与公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公法与私法划分历史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一度被我国法学界否定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对这一划分进行重新认识时,历史考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表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而非其原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实现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私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而重要,公法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同样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4.
试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正致力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对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吸收和借鉴,使得我国对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重视起来,并引起了争论,故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1、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实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帝国建立的是奴隶制度的国家,为何在众多的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仅罗马法中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答案是:古罗马拥有其它奴隶制国家无可匹敌的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各国期间,其成功是和来往与沿岸诸国的行贩、商人、他主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他中海沿岸各国有着悠久的贸易传统,…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环境损害的两种类型.民法中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损害.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责事项、最高赔偿限额应作出必要限定.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不能任意扩张.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综合运用私法、公法手段和社会安全机制.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为保障权利实现,需要深化权利救济理论,探索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从分析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属性入手,以具体权利内容的法律性质及权利行使方式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障侵权类型及分析相应的救济方式。反思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立足国情提出完善司法救济的路径:一方面要加强公法救济,保障公权力积极作为;另一方面要改革私法救济,对现行救济方式实行渐进的变革,最终秉承社会法理念构建司法救济体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科研合同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研合同是国家实施科技计划、配置科研资源的法律载体。目前我国有关科研合同责任的法律制度存在责任内容不完整、责任形式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缺漏,应考虑科研合同的公法、私法双重特征及其承揽性和不完全契约性,借鉴国外行政合同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民商事合同制度,构建完整的科研合同责任制度体系尤其是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8.
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私法的分类是成文法国家对法律规则的基本分类。公、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公、私法的区分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和不同的形式要求。近代以来,私法的价值观和形式理性的特征扩及公法,从而使公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公、私法在价值观和形式上产生了不少共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差别仍是明显的,二者的区分仍有利于人们更容易地理解和掌握成文法,了解法律的性质及其目的。正确地认识公、私法的历史关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胡国梁 《天府新论》2017,(2):115-124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中,健康权都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而双重属性的健康权构成了公立医院运行的逻辑起点。公立医院运行的逻辑链条由“国家-公民”之间的公共行政给付法律关系、“政府-医院”之间的管办关系、“医院-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所构成,三者之间的互动结构于公立医院的运行之中。由于私法属性健康权及其衍生的私法关系的存在,公立医院也具有逐利机制,但其逐利机制与公益性要求在多个维度都存在暗合面相,因而对待逐利机制的基本立场应当是“规范”而非“破除”。公立医院经济性和公益性并存的属性与社会企业存在高度契合性,社会企业的治理模式对于实现公立医院法人化治理也具有借鉴意义,因而可尝试将公立医院定位为社会企业。  相似文献   

10.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相似文献   

11.
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的私益侵害的范畴,与传统侵权法并不完全相融,它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救济。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新的损害类型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要求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为生态损害救济提供权源基础和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生态损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制和实际国情,探索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制度、环境地役权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制度,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3.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若干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历史上,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十九世纪,欧洲大陆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撰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得到广泛的运用。此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各国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法与私法划...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6.
公用企业的法律身份在西方各国和我国都经历了由公法人向私法人演变的过程.目前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公用企业私法人身份的强调引起了公共福利水平下降的现象.公用企业应该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对其适用公法还是私法?公用企业的法律身份与其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任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公用企业法律身份与政府规制改革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当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大众对构楚和谐社会的首要利益诉求时,必须将教育公平由一种珍贵的理念具体化为一种能够作为正义制度保障的法律实践,教育公平的实现机制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够获得坚实的基础,可以从公法、私法的维庹,在教育公平的利益表达、分配、平衡和救济等几方面进行教育公平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建构.  相似文献   

18.
哈耶克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之法”和“法律下的政府”中的法律都是指私法,私法在建构新的宪政模式和维续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中具有基础或关键作用。因此,只有私法才是法治之法的真正内涵,它也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性法律。但同时哈耶克又支持宪法的至上地位,将宪法置于私法之上,以宪法来约束私法的制定,宪法成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媒介。宪法和私法的共同目的都是:自由社会的维续和个人自由的保障。宪法以私法实施为目的,私法成为哈耶克宪政理论的核心。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公用物一般由国家提供,属于国有财产,具有直接供公众使用的目的性。在财政力量不足情况下,公用物的建设引入私人投资,从而形成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并存的局面。完善我国公用物的法律规制,应在确定公用物由公法及私法分层次调整的基础上,对这两类公用物在收费、税收和致人损害的赔偿方面作出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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