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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王先生:《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正>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情形主持人:《劳动法》明确,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允许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事项,以及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用人单位就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呢?  相似文献   

3.
《中国劳动》2007,(2):46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因此对于他们离职责任的承担问题更吸引人们的关注。那么,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定的违约金,除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服务期事项外,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4.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延长这一期限,此时就会出现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规定的辞职预告期限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最长期限,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并非当然意味着合同约定无效,而是取决于司法的裁量——因为这不是一个完全凭借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司法裁量不能是任意的,而是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标准与实体标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尹明生 《中国劳动》2015,(3X):60-62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7.
刘文华 《中国劳动》2006,(12):30-33
服务期是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下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 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多期限.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似文献   

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0.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了额外利益(出资培训),这是我们认定服务期能否成立的基本出发点。在认定"专项培训费用"时,应把握该费用在出资渠道、金额起点和组成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在认定"专业技术培训"时,应甄别具体的培训形式,并判断培训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虽不能适用服务期的规定,但应允许当事人就特殊待遇问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11.
就业公平作为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是事关社会公平公正的大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保障就业公平愈显重要。现今对劳动者直接就业歧视的情况因立法的完善鲜有发生,但法律对于就业间接歧视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因此,对就业间接歧视进行界定,分析我国目前就业间接歧视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此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邱婕 《中国劳动》2005,(11):53-54
自愿离职计划近年来逐渐受到青睐,其主要原因是操作手段的人性化和相对法律风险较低。然而,我们也看到了自愿离职计划在我国的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依归,确立劳动争议着重调解的处理原则,通过调整企业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整合各种社会调解力量、缩短调解期限、规范调解协议等一系列制  相似文献   

14.
聂辉  李盛荣 《中国劳动》2007,(10):54-55
案情简介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其医药费由其垫付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15.
喜佳 《中国劳动》2008,(4):46-47
企业招聘在程序上可以分为发布招聘信息、选择人员面试、确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三个阶段。招聘工作是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注意依法招聘。《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新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严格了用人单位的招聘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用工新时期中,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解读新法,加强招聘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明确招聘条件  相似文献   

16.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用到“同意”和“确认”两个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同意”的解释是,对某种主张表示相同的  相似文献   

17.
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文没能有效规制劳务派遣的发展,劳务派遣规模不但越来越大,而且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也遭受巨大损害。要控制派遣规模的扩张,使劳务派遣重新成为正规雇佣制度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必须严格规制劳务派遣期限,这是有效控制派遣规模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法》,本刊邀请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人力资源与咨询部法务中心以专题形式,就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也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因此,明晰劳动关系的内涵至关重要。劳动关系究其本质是双重的。一方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的活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物化劳动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是以用人单位的结合劳动为媒介的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合作关系。要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就需要调整两方面关系的法律。现在,调整前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调整后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则已经滞后,我们应当努力加以完善。只有调整这两种劳动关系的法制并举,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新常态下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荣 《中国劳动》2007,(4):6-11
2007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五次专题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荣。讲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就业的现状和问题,二是就业促进立法是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三是对就业立法的几点建议。现将莫荣同志的讲稿发表,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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