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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案情简介■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公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2010年9月13日,朱某入职某木业公司,双方签署岗位聘任书一份,约定了朱某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之后,双方实际履行了聘任书约定的上述内容,直至朱某于2010年12月13日提出辞职。后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木业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张某2015年9月进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两项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在岗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2016年4月,张某与该市政工程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张某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5.
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简介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日,公司收到巩某邮寄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称由于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何某于2013年7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10年1月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该劳务派遣公司先后将何某派遣至两家用工单位。2013年1月,该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与何某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提出将何某派遣至第三家用工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原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赵某系北京某实用气体公司职工,并于1998年12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长期待岗协议书,协议期限自1998年12月18日始至赵某劳动合同终止。在协议期间,赵某享受长期待岗待遇,北京某实用气体公司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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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于某2008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食品公司,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书》,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2日至2012年5月18日。原告实际工作至2012年4月30日。原告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09年享受年休假2天,于2011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2年至今未休年假。  相似文献   

12.
王芳 《中国劳动》2006,(6):36-37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此后,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2003年9月1日双方共3次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其中2003年9月1日的协议书有效期至2004年9月1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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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李某2011年5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软件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本显示婚姻状况勾选为"未婚"。2011年12月16日,原告经超声检查诊断孕周12周4天。2012年1月10日,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近期发现,你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  相似文献   

14.
<正>案情简介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3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即于2011年9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0月24日,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乐山市劳  相似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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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哪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16.
【案情】原告王某原系被告H市某纺织厂工人。2018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以王某“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超过三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通知书,并于次日通过保安将该通知书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上述做法有异议,向H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被告单位发现原告仍至被告单位员工宿舍浴室洗澡,便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保安,要求保安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保安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公司门卫保安室办公桌上,同时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还另粘贴一纸条,上面书写“特别提示同仁,此人已经被辞退,严禁再入厂区,各班密切留意,关注”。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纸条也已被从办公桌上取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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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在到被告处上班之前,曾从事抛丸工种有6年时间,结束后,未进行过职业病检查。2010年,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继续从事抛丸工作,双方在2015年之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从未参保过养老保险。2014年6月,因原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该说法社保部门人员口头证实),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2015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6日,原告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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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焦某进入A公司工作,并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从事油漆工,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焦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A公司也每月支付焦某工资,然双方因对A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中工资的约定有分歧,故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9日,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9.
<正>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20.
<正>案情简介赵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终止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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