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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9 毫秒
1.
玛瑞瓦禁令源于英国,是国际海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全制度。作为英国民事诉讼中禁令的一种,玛瑞瓦禁令的目的是禁止被告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以此保障原告在将来胜诉时,有真正的财产来满足对胜诉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玛瑞瓦禁令对海事诉讼,尤其是扣押船舶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通过具体案例对玛瑞瓦禁令的形成和发展作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海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2.
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和惩罚机制较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救济措施。民事保护令制度恰是法院发布的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性或终局性人身与财产保护的制度。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这一制度有其法理基础。我国应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具体可对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及内容、申请、核发、执行,以及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为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参照适用”技术在此条中的适用问题,仍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基于此,文章从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诠释入手,澄清“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参照适用”的语词意旨与技术原理。随后,考虑到离婚财产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故可通过抽象价值的检讨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证离婚财产协议可得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正当性。最后,解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可得出其运行的基本构造和逻辑进路。  相似文献   

5.
人身伤害物质补偿应包括财产损害的物质补偿和非财产损害的物质补偿。应以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作为量化人身伤害物质补偿的方法;人身伤害造成的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应综合人身伤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伤者或死者与利害关系人的亲密程度诸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的酒事禁令往往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制宜,将弛与禁、刚与柔融为一体,教育、疏导与严查重罚有机组合;处罚种类涉及财产罚、人身罚的许多方面,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对法院婚姻诉讼中二次起诉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对首次离婚诉讼一般不予离婚,体现了司法对于婚姻生活介入的节制性;在时间结构上,二次诉讼审理期间的时间结构特点,体现出司法对婚姻家庭中人身财产关系处理的审慎态度。司法的慎重和诉讼离婚中的高时间成本,有利于克制离婚的随意和冲动,反映出司法对离婚诉讼控制的态度。这既与目前婚姻法中离婚标准的价值相契合,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在经济社会中的安定、抚育等功能,体现了司法在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对离婚相对限制的态度,在公共政策上鼓励稳定长久的婚姻。  相似文献   

8.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系融合网络元素异化出的典型人格权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后果实时型与损害后果非实时型。人格权禁令的引入为我国快速及时制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创新了渠道,但《民法典》第997条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表述较为抽象,且未制定配套司法解释,致使该制度存在适用困境。基于此,针对该行为适用人格权禁令时,应明确申请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权利主体本人,仅存在特殊事由时才能扩展至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民事主体;应明确人格权禁令与避风港规制没有先后适用顺序;在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上,应适用区别于普通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特殊审核标准;裁定生效的人格权禁令不会终局性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制敕文书起草和颁行即"造令"与"行令"在职责主体和程序上的分离,是北宋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元丰改制以前,三省在制敕文书签署和下颁过程中对文书体式和流转程式的规范作用,属于"行令"的范畴,而"造令"则属翰林学士和知制诰即"两制官"之职。三省制的框架作用以及三省流程的模板作用,虽与"造令"程序无关,却体现在"行令"程序之中。元丰改制以官制的"正名"为目标,而所谓"以实正名",对于三省来说,只是在出令机制上力图达成"造令"系统与"行令"系统的有机结合,将三省官员在告身及其所依托制敕文书上的署位落实为具名签署。元丰改制并没有恢复唐代前期实际运行的三省制,而在此前后宋人恢复唐代三省制的各种议论,却显示着其特有的三省制理念。  相似文献   

11.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半流动家庭的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待于通过完善立法和强化司法保护来加以解决。我们应当根据半流动家庭离婚案件和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认真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修订离婚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以加大对离婚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专利申请权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申请专利的夫妻婚姻破裂时就会遇到专利申请权的分割分配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夫妻双方离婚时已获得专利权的收益进行了规定,而对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是否应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规定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具有自身价值,并可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在离婚案件中,其财产权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4.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不同观点。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与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有明显区别,应当独立确认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财产权可以独立行使,形成"个人信息人格权-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使用权"的权利层次,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行为中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对人格的"外在性"意义不同,对个人信息财产权进行独立保护,有利于真正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自由的价值平衡。因此,只有对个人信息财产权采取独立确认、独立行使、独立保护的二元模式,才能保障个人信息通过市场进行最有效率地配置,促进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有突破也有局限。有关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不应驳回了事,而应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生育权的法律精神。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应更好地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18.
新“国五条”出台后,许多人选择功利性离婚逃避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目的是实现家庭现有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保留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些用房子与婚姻交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大量的条款都是关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更没有规定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最终导致夫妻没有共同努力的方向,家庭中的个人利益突显。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重新定位家庭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家庭财产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功利性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19.
离异女性存在着离异原因复杂,离异后遭遇社会歧视,以及心理、情感和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子女教育没有找到有效正确的解决途径等问题。这是一个社会文化的问题。同时,从离异女性对离异的得失思考和女性天然对两性家园的渴望来看,离异不是当前女性生存关系的最好选择。为此,首先应立足改善两性关系,提升家庭婚姻质量,避免或减少离异现象的发生;其次,在离异发生后,应妥善解决离异问题,转变观念,营造并建构多元和谐的新型家庭文化氛围。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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