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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依其严重程度大致可分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犯罪行为,针对此四类行为,我国存在与之相对的四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依行为的违法程度,四部法律在逻辑上联系紧密。但因四部法律本身存在着相对不足,致使现实中未能构筑起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网。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从立法理念、专门机构、法律联动体系等方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人权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各执法部门配合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未成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在施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无法达成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正当权益的目的。司法机关应该找准自身定位,立足本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施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维护法治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3.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进而提出了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对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的青少年成长监护体系;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素质教育体系;建立良好的社会防范机制;建立良好的法律防范机制;构建防护矫正体系,防止重新犯罪的产生。  相似文献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在理论上可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正确实施和不断完善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可以为预防和治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服务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方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要求,进而探讨了如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6.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由政府、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等主体构成的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是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它对增强稳评主体的独立性、实现稳评过程的民主化、提高稳评结果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在实践中还面临着政府自闭性与其他主体稳评意识不强、多元主体稳评能力不足、制度保障缺乏等现实障碍。通过重塑政府治理理念和强化其他主体的稳评意识、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能力、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制度体系,可以有效构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生物信息保护与使用的争议不断白热化,立法应正视技术发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未成年人在特殊保护下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未成年人生物信息权益存在主体有限性与客体特殊性,沿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难以周延保护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生物识别技术收益与风险的比例均衡,可在不同适用场景、区分保护对象下合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源自国际性公约中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在数据时代的全新解读。应检讨域内外生物信息立法现状,完善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的特殊保护路径:一是弥补未成年人行权能力不足,确立充分知情与可验证同意、实现多层次告知程序;二是由侵权后救济转向生物信息处理前风险识别、处理中动态反馈、处理后及时删除的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管理;三是改善保护主体单一结构,构造法定保护、商业保护、算法保护、监督保护的多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区别于传统恐怖活动犯罪的新特性,导致传统对策机制失效.加之现有网络恐怖活动犯罪治理手段的失灵,使得运用全球治理模式防控网络恐怖活动犯罪成为必然选择.全球治理模式中的多元主体、 多层次防控机制能够衍生适用于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全球治理模式对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治理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我国应建立多元多层次的防控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应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威胁.  相似文献   

9.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废除了收容教养和移送工读学校的规定,对相关的罪错未成年人代之以接受专门教育。专门教育制度,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理念,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该制度在教育范围、申请权主体、评估方式和矫治内容上尚存有不足。对此,应当秉持“父爱主义”和“最小伤害原则”的理念,对专门教育制度进行完善。有必要将实施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到自愿接受专门教育的范畴,并且赋予基层组织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移送专门学校的请求权;在具体的矫治教育过程中,需要明确引入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并以人身危险状况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类矫治;同时,应当以劳动教育作为矫治工作的核心手段加以开展。  相似文献   

10.
生态多元治理模式作为对当前行政监管民主化、公共化的回应,在治理主体、主体间权力关系、治理规则、治理制度上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可以解决当前生态治理中过度依赖环境行政管制而带来的制度困境。生态环境治理需要通过法治保证提供一种稳定高效的利益博弈框架来防范治理陷阱,实现主体间互动合作。生态法律规范体系也应围绕多维分权共治和柔性开放的规则制度体系构建,适时作出调整,以治理主体、主体间权力关系为法律之经,以治理规则、治理制度为法律之纬,构建生态法律规范网格体系。  相似文献   

11.
推进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打造湖南"三高四新"新发展格局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发展现状,发现在现阶段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存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目标差异、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参与度较低以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有序运转.为破解上述难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通过论证各参与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分别从政绩考核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社会主体参与渠道以及多元主体的合作方式等四个方面设计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优化路径,为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2.
针对当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近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立法回应。家庭教育权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中的正确实施,需要在责任主体范围、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应当合理安排”下未成年人学习权与休息权平衡、网络监管法律责任厘定等方面予以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要把“网络”作为确定“其他监护人”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强化家庭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监管力度,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权与休息权,探寻国家外部强制与家庭内部自治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具体适用上,建议明确“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建立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家庭教育分类指导制度,构建“合理安排”的量化标准,细化不履行家庭网络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规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家庭教育权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生物多样性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中国现有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存在“主流化”规范缺失、对生物安全保障回应不足等问题。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应基于生态发展观、生态协同观和生态合作观,实现多元价值协调,遵循整体主义的生物多样性法治路径,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为此,应充分利用环境法法典化的契机,推进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化;以风险预防为原则,健全和完善关键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 ,未成年人犯罪指已满 14周岁 ,不满 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主体的低龄化、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 ,有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原因 ,建议家长采用适当的方法 ,教育未成年人时要宽严适度 ;学校尽力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帮助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 ,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协同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积极回应与通力合作形成的治理格局。然而,由于有限理性、利己主义等原因,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蕴含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间的政治博弈,这必然将给协同治理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阻碍。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必须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中寻求动态平衡,需要构建有效的承诺与合作机制、信誉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共事务管理,合作治理越来越多地在实践中出现,这对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践行公共责任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应当探索新的责任机制。责任共担机制是这一机制的努力方向,它表现为多元主体在各自展现出应有责任性的前提下,确定合作、重新分配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及有效评估责任实现的网络化动态责任过程。完善责任共担机制是合作治理目标实现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17.
回应型政府是一种使回应制度化、体制化的治理模式。与传统的政府运行模式不同,回应型政府服务社会的价值取向,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电子化与扁平化的政府组织结构,透明、快捷的治理过程,有多元主体参与的、体现责任约束与对结果负责的政府绩效评估,共同构成了其特定的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18.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跨域治理范畴。作为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创新的三个重大合作平台,前海、横琴、南沙在治理主体、治理手段和治理机制三个方面表现各不相同,形成了强调法定机构治理的“前海模式”,强调政府政策工具的“横琴模式”以及强调社会复合主体治理的“南沙模式”。对三大平台跨域治理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表明,权责定位和利益关系、任务型功能治理、政府注意力差异性,决定了三大平台跨域治理实践的主体、手段和机制各有侧重。因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模式创新,需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跨域合作治理体系,需要创新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综合手段的治理模式,需要建立从政策制定到执行再到评估的系统完备治理机制,还需要深化前海、横琴、南沙三个重大合作平台协同联动,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9.
政府在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实践中,扮演着主导者、动员者和问责者的角色,通过创制政策和订立机制,与第三方实体在社区教育服务中进行多元的公私合作,在合作中对第三方实体的服务进行问责监督,实现行动与预期目标的融合统一。在此治理过程中,政府面临着传统主体角色思维桎梏、需求多元和供给不足矛盾、问责机构和评估标准的缺失等角色挑战,化解挑战的途径在于搭建网络化治理框架,立足于归位和合作的关系调适,即强化角色功能和激活社会协同参与力量。  相似文献   

20.
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覆盖民事、行政、刑事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难题,表现在宏观上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不尽完善;中观上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较差;微观上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操作性较弱。因此,必须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出发点,深化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系理念,确立科学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模式,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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