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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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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公共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时,没有建立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机制,公共利益的受侵害得不到救济。这表明司法最终原则没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得以有效贯彻。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后,一般是从民事诉讼制度中逐渐分立出来;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制度,如何使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受侵害时能得到救济,是近年的一种理论探索趋势。当一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无法向当事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异议时,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得到纠正。在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国家就需要设立一个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对这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司法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善恶。检察机关依其性质就是这样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不仅有权依法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而且有义务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在这一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关是原告,做出这种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似文献   

2.
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为有效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实践中,较之行政管理权来说,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否则,容易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有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不应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应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范围只列举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作进一步全面、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公益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请求种类方面,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举证责任是证据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富有争论性的问题。本文试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特点,略述管见,权作引玉之砖。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关于认定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其说不一,有所谓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责任说和后果说等种种主张。笔者认为,后果说较为可取。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命令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以往国内研究只注重其中的行政立法部分。近年来,行政法学者开始关注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权外的其它抽象行政行为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数量方面远远超过前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往往直接引用这类非立法性的行政规范,所以,对这类行为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重点研究上述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命令  相似文献   

5.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等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根本领导制度,而不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根本领导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现行宪法规定的首长负责制,是一种根本性和主导性的领导制度,它既不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形式,也不是与民主集中制相关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具体形式,后两者是配合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组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作用不是互相否定、互不相容的两种领导制度。  相似文献   

6.
从行政诉讼视角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和任务可透视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即司法权监督、制约着行政权。其方式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这种制约具有单向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但与我国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相适应,有些行政权行使的空间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国家行为等,就不渗入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而行政自由裁量也不绝对排斥司法审查,当自由裁量显失公正或达到滥用的程度时,亦应受司法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技术鉴定行为说和具体行政行为说。技术鉴定行为说无法解释其硬伤而不正确,目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说因理由不充分而缺乏说服力。需要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对产生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理分析,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持各方当事人权益现状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行政目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实质是交警部门的行政确认权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运用,是交警部门确认交通事故中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是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普遍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个领域。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中 ,传统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吻合。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中 ,有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是执行力 ,二是确定力 ,三是公定力 ,四是拘束力。但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且以不同方式出现 ,客观上就具有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 ,也就产生了具体行政行为所能产生的结果。所以 ,研究行政行为公定力的问题 ,对于保证行政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0.
<正> 目前使用"行政立法"概念的人越来越多,但使用中对这一概念涵义的把握却有很大区别.一种是广义的"行政立法",即"立行政之法",凡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之立法",凡形式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凡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属"行政立法";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立行政管理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因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非全部属于行政法范畴. 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街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行政作用法通则,是日本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内容,而行政行为又是日本行政作用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行政行为,在日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而发生法律效果的所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总称,它涉及问题较多,本文试就其主要者,略论如下。  相似文献   

13.
“行政事实行为”刍议周玉华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加强,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些学者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为的“与行政权力行为相对应的非权力行为即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它是最富有实践意义,但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  相似文献   

14.
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行政不作为中义务的产生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与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两类.对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要以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负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同时要结合有法定的事实发生之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之主观要件、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之内容要件来加以分析判断.构成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行政作为义务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设定或间接体现,还来源于行政主体的先行行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设定.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和纯粹不作为,是具有违法性的.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无论是在对人管辖和时事管辖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其中以"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为主体向国际法院提请的咨询意见有三个,这三个咨询意见都是针对国际组织内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而对联合国行政法庭裁决提出上诉的.国际法院在答复这三个咨询意见时所阐述的国际法问题表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虽然没有拘束力,但为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等联合国机关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权威性的参考意见和解释,从而在促进国际行政组织法及国际法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胡东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不仅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对此问题作如下探讨。本文所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  相似文献   

17.
行政救济,是日本现行的重要行政法律制度之一。所谓“行政救济”,指由于某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侵害了公民权利或利益时,当事人依据法律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谋求救济的程序。日本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朱丹 《学术交流》2007,(4):56-59
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中,并规定了一些排除和例外情况。我国目前已有立法、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几种听证程序,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根据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向其他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拓宽;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向行政司法领域拓宽;向事后听证拓展,等等。从法制的统一和完备角度看,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典,并在这部法律中,对有关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听证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真正实现当事人的程序民主权利。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设置了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社会治理的改善。结合正当法律程序和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功能可以具体化为保障知情权、控制社会风险和降低行政成本,基本程序架构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和许可并行;成立登记一次性审查;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原则、以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为例外。  相似文献   

20.
李蕊 《浙江学刊》2008,(1):143-148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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