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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丽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8-1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效力对外扩张的表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合同法的规定有其不尽完善之处,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并且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效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在有保全债权人债权必要的情形下,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并且诉讼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选择运行行使代位权或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2.
李小宇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Z1):38-40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张翼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89-91
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代位权其实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它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借助于抵消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 相似文献
4.
唐文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9):156-158
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保护自己利益。本文结合实际案例 ,针对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从其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及相应的实务问题等方面作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5.
王卫民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42-44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刘海亮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7.
王珊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7(1):35-38
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对此作出了规定,反映了我国债权制度的完善,本文论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陈协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106-11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李媛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2):216-218
债权人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如行使的方式、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等,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