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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论述商品的价值量时,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并且指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后来,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三卷第716页)于是,他得出结论是:“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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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过程的动态分析郑勇军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价值一元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了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命题,即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  相似文献   

3.
一、价值生成:“无差别劳动”的积淀(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商品”中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又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只有等量劳动或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生产过程中商品价值的生成问题,没有理由否定,商品价值的生成只能发生在生产领域,至于…  相似文献   

4.
实现价值规律的自觉利用,需要改革传统的经济体制。提出这一命题的原因在于价值规律的内容、存在条件与作用都离不开市场机制。讲到价值规律的内容,最关键的是价值量的决定,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上价值量的确定都先于价值的质的确定。这是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所关心的只是他自己的商品能够交换多少对方的商品,对于他们至关重要的是交换的数量。至于双方的商品为什么可以作这样的比较,为什么可以化为不同的比例,交换者是不关心的。诚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只是在它们确定为价值量的时候才表现出来。那么,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呢?价值量的决定过程,就是市场机制作用条件下的社会核算过程。这种社会核算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把复杂劳动化为简单劳动;二是把个别劳动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和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三是把私人劳动化为社会劳动。  相似文献   

5.
张素芳 《江汉论坛》2001,21(4):5-10
商品的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根源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私人劳动或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这一基本矛盾.价值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表现,通过商品的交换价值相对地表现出来.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实现的价值量,即为由社会过程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了两种含义.价值规律体现了商品社会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客观联系,实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相似文献   

6.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论述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完整地阐明了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原理。掌握这一原理运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对于促使我们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的劳动消耗,合理分配社会总劳动,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这一原理,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就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三卷中的有关论述,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两种涵义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一是讲“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Ⅰ);其二是指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为满足一定社会需要应分配于某一生产部门的总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Ⅱ)。关于这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我国经济学界大体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必要劳动Ⅰ决定商品的价值,必要劳动Ⅱ制约价值的实现,另一种则认为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两种观点可分别概括为单一决定论和共同决定论。我认为,前一种观点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以下试从三方面加以论证。一、从马克思的一贯论述来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从而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实现,是一贯加以区分的。他在分析价值量(包括剩余价值量)的决定时,所涉及的仅仅是必要劳动Ⅰ,只是在考察价值量的实现时,才引入对必要劳动Ⅱ的分析,其基本思想是: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决定的,但如果社会实际耗费在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总量(即必要劳动Ⅰ的总  相似文献   

8.
商品价值量由何决定?对此,经济学界有的同志提出了“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观点,认为这是符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有关论述的本意的。我则认为,马克思在论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虽然,市场价值量的决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这一特殊性并没有离开和更改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共性原理,理论是彻底的。“统一决定”论是同科学的价值决定论相抵牾。  相似文献   

9.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也应该由生产科技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但传统的商品价值量计算理论却在这里遇到了新的挑战。因为,科技产品是一次性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无法确定。另外,科技产品在交换时总是在价值之上出售,这里价值与价格的背离,似乎是违背了价值规律。究竟以什么标准作为科技商品价值的衡量尺度呢?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作为商品,呈现在买方面前的物质载体只是虚假的外壳,生产它所花费的劳  相似文献   

10.
本文试图从价值(价格)溯源入手,扼要阐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内容,认定它是科学的价格决定原理,有三个层面:其一,价值规律,对于一般劳动产品,价值决定价格,而人类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二,生产价格理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价格由成本价格和平均利润决定,而市场价格以生产价格(市场价值)为中心,由供求关系决定;其三,地租理论,对于土地等非劳动物品,其商品形式的价格现象是类似地租的收益资本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
农产品价值为何与经营垄断没有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价值由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农产品总量的社会价值,即市场价值及由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决定,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即市埸价值是由正常的平均的生产条件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占总产量的大量的那一级土地,就是农业的正常的平均的生产条件。因此,对土地的经营垄断与市场价值的调节没有关系。 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即市场价值要在交换过程中实现。实现的市场价值(平均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是在一定的供求关系的市场条件下由竞争确立的,在需求较大地超过供给的市场条件下,由竞争形成的农产品实现的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决定的,作为劣等地调节实现的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前提的,是需求较大地超过供给的市场条件,而不是对土地的经营垄断,经营垄断与需求较大地超过供给的形成没有关系,因此对土地的经营垄断与实现的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由劣等地决定没有关系。实现的市场价值的调节的变动也与对土地的经营垄断的消失没有关系。 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农产为市场价值理论,把农产为市场价值的调节看作与对土地的经营垄断没有关系,才能够由此正确了解农产品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形成,以及它是否虚假,这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农产品虚假的社会价值的考察,以及运用市场价值  相似文献   

12.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指什么?这个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原理,“文革”前在我国经济学界曾开展过热烈的争论。近年来又旧事重提,争论再起。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并且有过明确的答案,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①(以下简称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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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经济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工业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农产品的价值则是由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的,据说这是因为农业中存在着所谓土地经营的垄断.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完全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的.下面我们通过表Ⅰ对传统观点的错误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4.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写道: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显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被看作是一种具有正常、平均性质的劳动时间,这种正常和平均性体现在生产条件和劳动素质两个方面,并且这种正常性和平均性的范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一个生产部门,这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首先是在生产同种商品的一个部门内确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15.
对李嘉图的级差地租量的三种表述和评论在英国古典经济学中,李嘉图系统地阐述了级差地租。但是,在一些论著中,对李嘉图的级差地租量存在不同的表述和评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级差地租是劣等地所调节的价值和中上等地的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苏联有的论著认为:“在李嘉图的解释下,……凡是比劣等地稍为优良一些的土地,都应该产生额外利润,这个额外利润是劣等地所调节的价值租中上等地的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我国有的论著认为:“李嘉图指出,……劣等地上所耗费的劳动即所谓最不利条件下的劳动,就成为决定全部农产品价  相似文献   

16.
王传林 《河北学刊》2004,24(4):197-200
当今世界,各种劳动的知识化水平千差万别,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相去甚远.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实体的概念和商品价值相对性原理,衡量各种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的尺度应该是社会平均劳动而非简单劳动.诚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各种劳动的计量单位是简单劳动,但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劳动实际上就是指社会平均劳动.后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此,传统的商品价值量公式就成了没有前提条件的永远适用的教条而未能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17.
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怎样充分体现劳动力的价值,其货币表现即社会主义工资是如何确定和进行调节的,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理论问题。社会主义劳动者所得的个人消费品份额,不是按照劳动者个人的直接劳动时间,而是按社会主义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按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量来进行分配。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又可以归结为维持劳动者正常生活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  相似文献   

18.
王天思 《学术月刊》2012,(12):30-37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无疑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巨大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像常规劳动时间那样线性相关。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的真正区别,在于劳动的量和质。劳动创造价值是常规劳动中量的累积和创新劳动中质的创造的统一。创新劳动的价值与劳动时间的量不具有计量意义上的关联,劳动价值量应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基于人的需要的市场需求两种方式来度量。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价值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内在地包含效用因素。创新劳动价值的生成进一步揭示了劳动是价值的根本源泉这一基本事实;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能满足人的需求的状况所决定。在劳动的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劳动的质,就形成了创新劳动价值论;而在劳动的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供求关系,则形成了建立在人的需要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无论创新劳动价值论还是劳动价值论创新,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合理展开。  相似文献   

19.
阎庆华 《理论界》2001,(5):39-40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观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一个牛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单位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越少,价值量也就越小。反过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少.单位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越多,价值量也就越大。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而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我们的探讨就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而勺…  相似文献   

20.
理论离不开假设前提,价值理论亦如此。劳动价值、多要素价值、需求价值反映商品价值及价值量概念各有差异,解释一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现象。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劳动时间价值、生产要素能力价值、商品效用价值具有可兼容性,是反映商品价值的多种形式,它们之间的互补优势可以揭示商品等价交换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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