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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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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在加入了WTO以后 ,意味着在国际法上接受了WTO协定的条约义务。按照“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一国在条约有效期内 ,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义务 ,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应负国际责任。虽然 ,国际法对各国课以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 ,然而关于执行条约的国内程序 ,仍然有待各国的自由决定① 。WTO协定能否在我国法院得以适用 ,一方面取决于WTO协定本身的规定和特点 ,另一方面更取决于我国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执行程序的宪法性安排。一条约缔结生效后 ,一方面可以由有关国际机构予以适用 ,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WTO协定解决成员…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兰州学刊》2010,(6):123-125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做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姚小林 《晋阳学刊》2006,(5):117-121
条约适用即条约的内国化,主要涉及条约的生效、效用等级等问题,为此,各国进行了不同的宪法规制。在我国,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严格恪守条约优先的国际义务,另一方面又欠缺关于条约适用的宪法原则指引。加强和改进条约适用的我国宪法规制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4.
WTO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条约法的基本原理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分别就各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方法,我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以及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试图通过“转化”、或“纳入”及效力等级的分析从国际法、国内法理论方面解释这一难题,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点新思路。  相似文献   

5.
关于中国空间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满足我国航天事业日益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空间活动所面临的新问题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我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应加快空间立法.我国制定空间法已具备充分的条件.空间立法应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应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从我国航天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立法的内容应当促进航天事业、包括空间商业化的发展;应当以现有制度为主,争取有所突破,并具有前瞻性.  相似文献   

6.
《新学术》2007,(3)
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应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重点对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保护制度进行了扩充和完善,使之基本上达到了Trips的有关要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待在日后的立法和实践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各成员国对于权利管理信息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法律救济。由于因特网条约仅提供了一个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履行其国际法义务。比较各国履行因特网条约权利管理保护条款的国内立法,主要差异体现在权利管理信息定义、禁止行为、主观认知要求、例外限制情形以及法律救济方式五个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8.
人类的空间活动已经对外层空间环境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为履行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家义务,确保本国空间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本国空间资产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了空间活动(主要是发射活动)的许可制度,其中大多包含保护外层空间环境方面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获取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关外空环境保护的立法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尚需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来促进其实施。  相似文献   

9.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自1995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因特网条约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均设立专章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因特网条约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各成员对于技术措施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但因特网条约仅提供了一个保护技术措施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反假冒贸易协定将原来因特网条约中留给各国国内法自行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例如界定技术措施、明确禁止规避行为和规避工具。反假冒贸易协定在履行因特网条约义务的同时要求各成员对技术措施提供更高的保护标准,提供更为有效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技术措施提供了更为详尽合理的规定,兼具因特网条约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立法特色。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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