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因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
客观归责理论最重要的归责标准,在于结果和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之间,除已经具有因果关系之外,结果还必须在避免风险的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或者必须是构成要件的保护效力所要掌握的对象,则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人.一介人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有第三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介入所发生的结果,先前的行为人不需负责.当有第三人自我负责地介入因果历程时,可排除结果对先前行为人行为的客观归责.只要第三人是完全负责地制造出一个独立产生结果的风险时,先前行为人就不必为结果负责.他人专属的负责领域,形成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界限,由该他人单独负责.  相似文献   

3.
不作为的教唆能否成立,应该说是德国、日本学者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如果违背其保障义务,而没有中断一个足以导致他人行为决议的因果历程,则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教唆犯。而否定不作为教唆的论者,只是反复地主张依靠不作为是不能够让他人下定犯罪的决心的,因而不可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教唆行为。文章为了深入地探讨此问题,首先对大陆法系不作为教唆理论进行梳理,进而通过案例来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最后提出限制肯定不作为教唆犯的观点并重点探讨了其存在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相似文献   

5.
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是犯罪参与论中一个被忽视的难题,刑法理论对它尚缺乏足够深入、系统的研究。故意教唆过失行为常被视为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情形,"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但许多时候,故意教唆行为人并未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往往只能以无罪论。随着人类步入风险社会,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让其游离于严密的法网之外,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惑,而且有违国民的法感情。鉴于此,本文主张刑法应当对故意教唆过失行为进行合理地规制,并视其具体情形定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外立法和论著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来为教唆犯下定义和讨论其成立要件的。我国立法规定 ,也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是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两个成立要件是 :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要素与定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心素和体素的结合,缺乏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因此,将不作为侵权行为定义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有意识地不为特定的作为义务,该故意或过失不为与所导致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的非表示行为。  相似文献   

8.
从哲学上讲,不作为一般不会造成损害。但在侵权法上,由于义务的设定,使不作为有了侵权的可能。不作为侵权以未履行作为义务为前提,这些作为义务的来源很广泛,并非只是法律直接的或明确的规定。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判断因果关系,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合格地履行了作为义务:履行了义务则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也就没有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行为人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未履行义务,就有不作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完善惩治经济欺诈行为的刑事立法赵新河一经济欺诈行为指在经济活动中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及故意内容之不同,可将该类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欺诈行为,这就是刑法中的诈...  相似文献   

10.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邵建国案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邵建国案的分析,对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等自杀相关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犯罪论处.作者还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将自杀相关行为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法理失误.  相似文献   

11.
范雪旺 《理论界》2010,(12):58-61
过失共犯是指两个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犯罪形态。在共同过失的行为形态下可以比照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分工将犯罪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过失实行行为、过失帮助行为、过失教唆行为。  相似文献   

12.
钱叶六 《江淮论坛》2010,(5):116-122,172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的,即构成轮奸,其中的参与人是否都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轮奸的认定,但无责任能力的参与人因具备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的成立至少要求两人的奸淫行为达到既遂,奸淫未得逞者不以轮奸论处。轮奸、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各正犯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奉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轮奸的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也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13.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存在着争议。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把握公务性、直接性、内容的特定性三个特点。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已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变更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窃取是指以秘密的方式获取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或者经手的财物。骗取是指采取欺骗手段将处于他人主管、经手的或者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反向假冒企业名称,是指行为人撤除他人附在商品上的企业名称,换上自己的企业名称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该行为的第一步骤是撤除他人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名称权;第二步骤是换上自己的企业名称投入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唯一能涵盖整个反向假冒企业名称行为性质的是不正当竞争,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  相似文献   

15.
罗殿军  李佳晏 《理论界》2008,(11):218-220
印象管理是组织内成员常用的一种行为策略,此种行为之目的在藉此增强他人对自己的印象以达到行为人的意图。而在自我监控程度差异下,企业中的个体所采取的印象管理的存在有差异,且接受者的感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当高度自我监控者倾向于使用印象管理行为时,他们会比低度自我监控者更为挑剔且小心地选择战术;而低度自我监控者比较倾向以自己的价值观、感觉和态度作为标准来控制其行为,而且比较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充分反应出个人基本的价值观、感觉和态度。  相似文献   

16.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行为人盗窃支票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以直接侵害法益行为性质和行为阻却、中断说为主要基准.  相似文献   

17.
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  相似文献   

18.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创立以来,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内部的责任分担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对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不应简单地适用平均分担的原则,应坚持合理分担的原则,只有在综合各种因素且不能基于科学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方可让行为人进行平均分担。  相似文献   

19.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20.
风险社会刑法的核心问题是归责问题,解决刑事归责问题的关键是厘清刑事归责的概念与构造。刑事归责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伦理学对犯罪人自由意志的讨论,其后经由一般归责到行为归责、行为归责到责任归责、责任归责到不法归责的理论变迁,逐渐演变成犯罪评价的实质核心和基本框架。刑事归责意味着在客观上能否把某种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之行为,在主观上能否把某种行为归属于行为人之能力,因此刑事归责的构造可以表达为由谁因何种基准对什么负有责任,其具体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对象、归属基准三种参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