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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12):19-19
正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劳动者在想依法维权时因不知从何着手而茫然无措。现就有关维权的程序作一简要介绍。首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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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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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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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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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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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调解组织联动,
减少劳动纠纷和争议发生率
密切与基层调解组织协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实施委托调解制度.根据受案实际,委托纠纷发生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或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先行调处,促使纠纷就近就快解决,对调处达成的协议,依双方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二是坚持实施仲裁院与用人单位的对话沟通制度.仲裁委员会接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被申请人)联系,了解情况,释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及时与职工协商处理;三是探索实施风险预警守法提示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及时梳理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和守法明白卡,适时预警,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减少纠纷和争议案件的重复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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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和谐仲裁理念的指引下,认真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劳动法律服务,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和谐仲裁,处理劳动争议。认真指导当事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引导当事人举证。二是发挥调解作用,解决劳资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对于案情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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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争议处理:调解与仲裁此间所说的争议既包括集体谈判中出现的僵持不下的争议,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为解决这些争议,第92号建议书主张采取自愿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所谓调解:就是让第三方介入,帮助当事者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员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有时,甚至也不宜提出建议。第92号建议书在强调调解同谈判的密切关系时指出,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应被视为以通常方式达成的集体协议的相同结果。这样一来,调解实际上就成了集体谈判的延伸,所不同的只是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了谈判。仲裁与调解完全不同。仲裁是让第三方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员可行使独立于双方的裁决权。这种裁决具有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执行。所谓自愿仲裁是指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都自愿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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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对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解决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并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作了法律规制,显示了国家对非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视。立法的重点既然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法律实施的重点也正在这里,即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充分发挥劳动争议非诉讼程序的作用,实现及时便捷的、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争议。一方面,充分认识非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的作用和特点,贯彻实施中有针对性地引导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法律要在实施中细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