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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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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先买权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买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种普遍的民事法律制度 ,但先买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体现。我国先买权制度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 ,且在内容上极不完整。国外先买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主 ,我国现行立法仅有房屋承租人先买权以不动产为标的 ,没有构建起土地上之先买权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虽有明文规定,但对其法律属性、行使方式和效果未明确.仅有的一个条文不足以应付实践中的利益纠葛,理论界也争议不断.本文认定先买权为形成权,仅具债权性效力,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除第三人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手段侵害先买权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严格,实务中更应谨慎.  相似文献   

3.
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效力内容,直接决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内容。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因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不能通过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对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则可以通过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优先购买权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以同等价格为内容的买卖关系。从理论上讲,以请求撤销合同代替宣告合同无效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4.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特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必然涉及到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何设置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兼顾优先购买权人、出卖人、第三人利益,就成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此鲜有涉及.本文结合对《德国民法典》的介绍和分析,探讨了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宜规定为物权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一般宜规定为债权效力,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的,具有物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优先购买权对三方当事人的具体效力.  相似文献   

5.
李芳 《中州学刊》2004,(3):203-205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6.
期后背书系指背书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或在票据权利行使受阻后所为之背书。期后背书并不等同于一般债权转让,仍然能够产生票据法上的法律效力,但存在权利移转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票据抗辩限制等特殊性。我国《票据法》禁止性立法规定与票据关系实践不符;我国《票据法》明令期后之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与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产生矛盾,却又不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7.
贺光辉 《理论界》2003,(2):69-70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定或者约定而享有的于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时,得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制度系民商法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优先购买权立法就已相当流行和发达,先后出现过亲族先买权、地邻先买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条件,排除这些条件,债权转让始生效力,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较好地平衡了转让的内部和外部效力,兼顾了转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宜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他国做法,进一步缩小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尤其在资产证券化等一揽子转让中,宜简化公示模式,以更好地促进债权流通.  相似文献   

10.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行行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1,22(4):25-27
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仅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  相似文献   

12.
公司归入权的实质是对公司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内部人违反忠实义务时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特别救济手段.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规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归入权,但两法对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公司归入权行使的主体除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外,应包括监事会;公司归入权行使的对象除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外,应引入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归入权行使的对象;公司归入权应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有所限制防止滥诉;明确公司归入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明确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仅针对现金买卖股票,通过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计算短线交易收益.  相似文献   

13.
尹航 《社会科学家》2015,(4):101-10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众说纷纭,实则是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效力的认识分歧所致。按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本旨,其法律性质应为形成权,并且内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均能优先地获得标的股权。承认未经优先购买权人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般质权不具有的特别效力。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受偿,为应收账款质权的主要效力,但在权利行使上依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的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6.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8条是司法实践中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该条目前被最高法院废止了。其原因在于,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难点,且和《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构建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2)出租人应当将和第三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形成出租人和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重买卖关系。(4)若房屋租赁已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若房屋租赁未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将无法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9.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三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0.
关于股东救济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扬 《学术界》2004,(5):75-85
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 ,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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