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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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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对于企业灵活用工、降低成本以及劳动者灵活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律仅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问题并未涉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务中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纠纷频发。如何正确合理地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超时劳动问题,不仅可以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3.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用工模式的一种创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但在实际的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固有的缺陷,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存在着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为企业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2003,(12):55-56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5.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劳动者再就业问题,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实践中又不是完全统一。2007年《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6.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一般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则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  相似文献   

7.
一、新都区劳动力市场灵活安全性现状 (一)劳动力市场的总体特征 总体上看,新都区劳动力市场呈现出“灵活性较高,安全性较低”的特征. 灵活性方面,从用工形式上看,目前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就业等灵活用工形式,且有成为主流化就业形式的趋势.从劳动合同签订上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短期化现象明显.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中遭遇了诸多立法空白。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确认权、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标准和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否决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实操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中有相同亦有差别。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加班、工伤等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性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有何差异呢?法律适用中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期以案论法即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0.
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企业与教师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选择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为教师办理全部社会保险关系;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当为教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相似文献   

11.
现行劳动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极为简略,仅对时间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非全日用工延长工时的问题却没有涉及,导致实务中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只能将非全日制用工的身份认定作为主要争议焦点,而无视非全日制用工的延长工时问题,其效果使得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得不到体现,阻碍了非全日用工的发展。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统一身份认定标准以标准工时为界,劳资双方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时,一旦超过约定工时即认定为延长工时,延长工时受到一定限制,且劳动者具有获得适用"比较性标准"延长工时工资与拒绝延长工时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广东洋快餐对兼职大学生的“薪水门”事件,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及有关最低工资的保障?那么,究竟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都有哪些?对于那些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正确的管理?本期圆桌我们将与嘉宾就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3.
<正>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恰逢本人就职企业集团某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近期,作为用工单位对一批"过渡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用工调整,所以,在此将遇到的有关法律及实务问题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14.
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就业环境带来新的尝试和机会,新型、灵活的用工形式改变人们的生活。本文从兼职的用工形式、用工法律关系等方面,分析现今就业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5.
平台经济中用工关系存在着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弱的从属性,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准确识别用工关系,使得平台经济下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本文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从认定情形、从属性以及用工关系分类上进行调整,适应灵活就业的现实特征,向更多的从业者提供有效的权益保障,规范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法》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设计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给予老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保护性措施《。劳动合同法》则着眼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标准劳动关系采取了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立法设计,并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详细规定。这些变化直接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灵活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这个概念的界定是:在劳动时间、收人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  相似文献   

18.
咨询     
如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咨询台:2013年7月,我到某报社发行站工作,当了一名报刊投递员,每天工作时间为3小时,个别地段投递时间不超过4小时。投递工作结束后,我可以从事其它工作。上述为口头协议,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6年3月,报社发行部解散,口头通知我们不再上班了。我问报社为何我工作了两年多,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又无经济补偿金。报社说我与报社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为我缴纳社保,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与报社的用工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相似文献   

19.
正川府发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100元(每日50.5元);(二)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三)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相似文献   

20.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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