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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最近几年在我国新兴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新《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建立一种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主导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2.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3):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3.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4):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廖继红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8(4):35-38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法定财产制中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与其它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冲突;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此提出应建立以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应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安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1-45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 ,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 ,也有不当扩张 ,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 ;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范较为粗略,致使夫妻之间往往通过约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危害到市场交易之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成为解决和有效防止这种纠纷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7.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针对其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将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应当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应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改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应充实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60-166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9.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6):29-35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雅蓉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130-13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建立起日益科学、规范又具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1.
贾海洋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43-34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就此问题,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照现行立法,确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对完善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白茸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2):10-12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了变化,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傅远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7(6):120-126
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 ,民事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之一。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强化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应就财产归属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 ,夫妻对外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夫妻对本人和配偶有关财产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可预见性 ,也使交易对方知晓交易的后果 ,以保护夫妻双方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翁林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05-509
为了解决我国公民日趋复杂化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新审视和重构当下夫妻财产制,从物权平等保护规则和所有权规则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探讨,指出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在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代表权限制方面存在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建议要构筑明确的夫妻代表权限制制度和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法定租赁权,进而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群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5):152-156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58-262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17.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4):398-40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8.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1):10-16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中国内地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以分别财产制为架构的剩余财产分配制,两者均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混合体,兼具其合理因素。在海峡两岸相同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指导下,逐步建立两岸婚姻共同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苏和生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1):26-3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话题。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开创性的引入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此规定所确立的认定标准较为合理地疏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但我国目前法律上欠缺对于家事代理权等的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灵活操作。对于新认定规则的具体实施而言,还需把握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方之间的权益平衡点。鉴此,以李某诉宁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利用当前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探讨当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存在的不足,希望以此为契机,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阎晓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373-374,378
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