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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是法永恒的和最高的价值。在司法意义上它分为“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和“制度正义”三个层次。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重程序还是重实体是东西方法治的形式差别之处。走向现代法治应从程序公平开始。程序公平由十大要素构成:纠纷的解决者不得解决自己的纠纷原则;纠纷的解决者不得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获利原则;法官的中立性原则;法官需绝对无差别给予当事人同等关注原则;法官采信的证据需具合法性原则;法律令状及判状由证据所决定原则;司法主体恪守程序所要求的时限原则;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程序自律原则;司法对失掉的公正实行自我恢复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是:依司法权的性质设计司法程序;使司法走向中立与独立;建立对司法权只监督不指挥与命令的体制;实现司法一元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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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既是法官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也是一种司法行为,因此,法律推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必然能反映司法是否公正.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法律推理,提高法官的法律推理水平,是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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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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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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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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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5):75-78
公正与公平和平等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只有畸轻畸重的行政行为才构成显失公正;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由于其严重的不公正已构成违法的行为。法院对所有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变更判决、撤销判决或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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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是法官运用法律性思维而得出的结论性判断.法律的概念性、规则性和逻辑性等基本特性决定着法官的思维方法.我们不能将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推理仅描述为"三段论",应该通过判例来细化法律概念,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建立起可参照的联系,以获取"同样事项同样对待"的司法效果,提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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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良元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82-83
法官释明权属于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其价值是多方面的,建构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 正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能够补充辩论主义的不足。因此,建构法官的释明 权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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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的土地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司法机关对土地纠纷的审判很重视,一些重要的判词刊载在《司法公报》与《江苏省司法汇报》上.从判词明显看出,民初江苏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尽量按照法律规则对土地案件进行判决,同时灵活运用契约、习惯、法理、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等多样性的判决依据.民初土地纠纷案件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与传统法向近代法的转型有密切关系.通过对民初媒体所关注的土地纠纷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案件类型进行研究,分析民初江苏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土地案件审判的依据,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近代中西法律磨合过程中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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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是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根本问题之一。而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所谓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是指司法判决的效力来源问题,也即是公民为什么要遵守司法判决的问题。从外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社会契约说、公共利益说和外在强制说;从内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法律正义说、法律真理说。由于法律真理说具有其他学说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司法判决合法性的终极性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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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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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对司法公正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理念对社会纠纷具有引导、激励、制约和评价的功能。法官理念科学与否直接导致裁判行为的公正性 ,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法官独立 ,从而推动现代化法官制度的生成与发展。独立性 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就是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性包含三层涵义 :其一 ,司法权的独立 ;其二 ,法院的独立 ;其三 ,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最终落脚于法官独立 ,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诚然 ,法官独立地位的最终实现 ,就其外部而言 ,很难想象 ,在法官做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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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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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康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案是富勒"洞穴探险者案"思想实验的原型。通过对该案原初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无先例可以援引时,法官进行司法分析需要权衡不同决策的利害后果,进而选择能够激励对社会有益行为的法律立场;而对判决理由的论证所采用的道德性话语表述,则是为了获得服判效果进行的修辞。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以富勒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忽视了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要求,使得一个蕴含着深刻司法智慧的案例成为了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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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