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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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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黎协定》明确了"自下而上"型的温室气体贡献目标,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更需包括FAO在内的多元主体予以共同治理。事实上,FAO已将援助发展中国家应对粮食安全的传统工作范围延伸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但客观而言,其仍存在国际合作模式僵化、机构设置与整体目标不匹配、行动能力不强、工作透明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对此,FAO宜在自身改革和治理中更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地位,加强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的互动与衔接,创建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亦应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机制的完善,并创新农业发展战略和碳融资方案。  相似文献   

2.
《老友》2021,(1)
"让我们继往开来、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习近平主席2020年12月12日出席气候雄心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阐释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主张,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最新举措,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注入信心和力量。气候变化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相似文献   

3.
《巴黎协定》在国际环境条约层面明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自下而上"模式,并强调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日本以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契机,通过制定施行《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国际环境合作基本理念,将该理念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方式纳入日本环境法律体系。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通过制定实施国际环境合作的政策,构建了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是以东亚为重心的三层级模式,参与主体涵盖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地方公共团体、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呈现多元化特征。日本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在东亚地区所取得的成效,能够为推进东亚区域性气候治理合作共赢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4.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应对法案》是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典型代表,其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创立了世界上最广泛且最复杂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该法案的碳减排目标设定及其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排放总量、覆盖范围、碳配额抵消与存储机制、报告与履行程序、与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接等问题的制度安排,对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构建与完善具有先锋榜样意义,同时也彰显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地方措施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REDD是指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森林的固碳属性使其在气候变化应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资金以减少滥砍滥伐和森林退化.为此,REDD机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逐渐得到发展.这一机制于2005年在蒙特利尔气候大会上正式成为国际谈判议题,经过国际社会10年的努力,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巴黎协定》中,这一机制得到了国际法上的确认.该机制为国际社会进一步强化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效用,为发展中国家扩大森林经营,实现低碳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6.
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出台了新的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巴黎协定》。这一国际文件采用了“协定”,而非“议定书”的条约名称,这与国际环境条约中普遍适用“公约-议定书”的方式迥然不同。尽管这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广义上的“协定”具有比“议定书”更宽泛的适用空间,而且从“议定书”和“协定”的国家实践来看也存在不同,且这种差别对未来全球减排仍会有制度性的影响。对此,中国应积极利用国际法,充分发挥《巴黎协定》赋予的灵活性,创造性地开展国内温室气体减排。  相似文献   

7.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各国携起手来共同应对,碳减排国际谈判则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努力。我国要准确评估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在国际上争取最大的发展权益。碳减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更新观念开始,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大研究力度,落实国家行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同时,各地方政府亦需要积极参与,将碳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创造最大的共生利益。  相似文献   

8.
2019年欧盟出台《欧洲绿色协议》,其中一项核心内容是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直接原因是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温控目标,解决碳泄漏问题,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社会、国际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碳边境调节机制实质上是单边贸易措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南北国家围绕WTO原则和气候变化原则对碳边境调节机制产生了合法性方面的争议。我国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领导力量,应当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机制内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适时与欧盟开展协商谈判。同时在国内大力发展低碳绿色经济,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积极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2016年春,百余国家在纽约签署《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开启了新的篇章,要求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到性别平等、妇女赋权的因素,以提高适应能力、加强抗御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为目标.[1] 2016年11月,《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6)》发布,以"《巴黎协定》重在落实"为主题,围绕缔约方应该怎样有效地、及时地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编录了数十篇文章.该书中以"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为专题,指出我国的气象灾害影响分布与贫困县分布高度一致,95%的绝对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的农村地区.[2]由于许多农村地区的青壮年男性大多外出务工,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女性成为务农和照顾家人的主要劳动力.这也意味着,面对气候变化,女性是主要的承受者和决策应对者,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女性成为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群体之一.  相似文献   

10.
遵约机制是国际环境条约特有的履约监督保障机制,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第15条也规定应设立一个遵约机制。该机制的设立应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吸收其他气候条约遵约机制的合理内核,灵活措施与强制措施相辅相成。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程序安排上,遵约机制应充分体现《巴黎协定》的目的,并协调与其他机制的关系。我国应加强对遵约机制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积极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谈判与建构,为气候变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11.
国际减排合作一直面临着缔约方之间基于自身目标选择不同解决方案而难以协同的困境。《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在尊重参与方自主性的基础上,为减缓成果跨境流转提供了“合作方法”,但在对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具体内涵、法律属性、流转条件、核算要求以及人权保护相关问题分析后,国际转让减缓成果在产生情形和转让条件上的不确定性为参与方采取单边主义措施提供了空间,这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多边主义合作减排初衷相悖。有鉴于此,中国应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金融服务属性,援引WTO服务贸易协定、捍卫“共区原则”、擅用《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坚持国家中心视角人权保护全方位和多角度参与第6条第2款“合作方法”的细节谈判,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做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巴黎协定》是这一承诺的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双碳”目标的提出既是基于国际条约的法律行为,也是国际法上一国的单方面行为。关于该目标的具体内容、措施及其实施,《巴黎协定》并未过多干预,主要是由国家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并且主要依靠国内的努力来实现。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法及其实施机制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及其实施机制有类似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通过两者的比较获得启示,即要在尊重各国的自主性、创造性的基础上,主要依靠各国国内的努力实现“双碳”目标。  相似文献   

13.
气候诉讼是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对气候有影响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气候问题的诉讼。1986年已降,全球气候诉讼经历了三代演化,气候诉讼的功能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也更加强大。在气候稳定权的基础上,气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人权诉讼获得了较为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法院判令政府和企业承担气候责任提供了富有道德高度的论证框架。我国的气候诉讼可沿用既有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借径人权诉讼提起国际气候诉讼,维护我国气候受害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2022年11月,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主办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届缔约方会议(COP27),以期在以往成功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为未来有效解决气候变化的全球挑战。随着世界从谈判转向实施,将《巴黎协定》的言辞转化为实际行动,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至关重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带来的海平面上升和土地退化等问题,低海拔岛屿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正在面临危机。本文以土地退化为视角,着力分析气候变化对低海拔岛屿国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应如何应对有关危机和挑战。  相似文献   

15.
科学界对气候变化的研究经历了从争议到达成共识的过程,IPCC报告的发布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普遍关注,促使各国对以气候协议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达成一致。对各国来说,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就是一种权利,其分配的公平问题已成为气候协议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应遵从合国际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通过国际社会以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专门机构大会的形式通过碳减排协议,分配国际碳排放权。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技术的转让对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问题存在分歧,现行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是建立在TRIPS协定和内国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之上,这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气候变化技术的重要障碍.在人类面对气候变化威胁和挑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改革,建立起因应气候变化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这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定位于气候变化技术“全球公共物品”之上,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控制框架公约》的法律体系内,建立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专门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7.
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规定的一项缔约方义务。从履约标准上看,《巴黎协定》对全体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标准,即减缓和适应,而对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和支持"标准。在履约模式上,《巴黎协定》采取"国际总目标—国家自主—国际评估—减排差再分配"的路径。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法律义务主体不同的是,《巴黎协定》给缔约方施加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义务,是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我国在2015年提交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的内容满足《巴黎协定》中的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8.
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正式步入"3.0时代"。在3.0时代,国家行为体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其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次国家行为体因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实践基础而愈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次国家行为体已不仅仅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形象的具体呈现者、国家气候政策及立法的坚定执行者,它还是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实际引领者、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与积极扩散者和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目标的主要落实者。为了实现次国家行为体的这些功能,我国城市可以从积极开展地方气候外交、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管理地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主动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9.
吕晓莉  缪金盟 《国际论坛》2011,(6):34-40,78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自成立以来对推动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发布的许多报告成为国际社会认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考资料,对国际气候谈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直接推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重要国际气候法律文件的制定。在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谈判任务艰巨的形势下,IPCC需要对自身暴露出的一些局限进行改革,才能在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后《巴黎协定》时代,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双碳”承诺。为兑现这一承诺,我国正努力开展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由于起步较晚,在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交易规则、应对国际贸易、监管机制、市场定价等方面。针对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在法理审视中所显现出的监管范围狭窄、缺乏正确激励机制、社会监督不足等问题,文章立足于法社会学视角,剖析其理论内蕴,提出通过合规激励机制的引入、扩大监管范围等措施,并在监管机关加强监管主动性与持续性的共同作用下,促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稳步推进,最终实现我国的“双碳”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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