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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言论表达的重要平台,但由于网络言论的特殊性,容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需要重新考量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理论阐释方面,应严格区分互联网上的一般自由言论与有害言论,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在实际操作层面,应注重滥用言论自由时相应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明确相关部门主体的监管义务,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利用现代技术对禁止性言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3.
“人肉搜索”的背后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冲突,对于二者的调和与平衡,应把握冲突的根源,而这一冲突的根源就在于隐私权文化的缺失以及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周。因而,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应侧重于健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应当弥补宪法保护的缺失。在不得不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考虑实际国情,并且对于言论管制的立法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在最低程度范围内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4.
对电影作品的网络"恶搞"是我国网络产业发展的新产物,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其显著特点。网络"恶搞"能够迅速流行有深刻的文化和技术背景。从性质上说,网络"恶搞"属于新型文艺评论,也具备构成改编作品的条件。网络"恶搞"在网络的传播可能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主体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构成侵犯,尽管如此,我们应当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寻求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争议在美国主要呈现为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的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问题。1968年的金斯伯格案、1978年的FCC诉太平洋基金会案和1989年的赛博通信公司诉FCC案即是在这样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宪法规则和合宪性审查标准,其中尤其突出了言论传播媒介的特点对于法律分析的重要性。网络时代的言论表达因表达者数量的爆炸式增长、言论传播渠道的多元扩展、言论道义责任的弱化等特征,使得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网络言论自由权有着不同于传统言论权利的素质。在最新近的雷诺案中,美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护方式基本成型,言论自由的保护仍被认为是首要的,网络言论的技术特点必须被纳入到经典的权利分析的模型中,用以决定宪法所容许的政府规制的合理程度。网络言论自由在美国并不完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议题,而始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法理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6.
网络言论在现实政治环境与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双重催化作用下,已成为重要的政治参与力量,并在我国迅速崛起.一时间,人们乐观地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在打破传统政治束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两面性,虽然网络言论表达方式与传统言论表达方式相比存在诸多优势,但当前网络空间内无责漫谈的话语形态不仅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同时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理性、全面认知网络言论自由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规制,引导其在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开明的政治氛围下发展进步,对于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政治生态,推进网络民主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监督权与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均为法律所重点保护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保证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广泛行使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对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诽官"行为应当以最谦抑的刑法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本着这个理念,在网络反腐视角下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应重新给予审慎思考,不能轻易降低诽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应进行谨慎认定,以充分、合理地在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8.
思想市场是一个“思想产品”可以自由平等竞争的言论市场。在理想的思想市场中,言论的真假、对错可以比较容易地分辨出来,诽谤言论也难以长久生存。但是,在现实的思想市场中,主体的信息发布能力是不平等的,不同能量主体之间的言论难以相互对抗。思想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普通公民、公众人物、公众机构、新闻媒体。在对思想市场中不同主体之间的诽谤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不同主体的言论强弱或社会职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标准。在思想市场的观念下,我国对于诽谤可以适当放松刑法规制,而主要由民事的私法途径来处理。我国民事法律在规制诽谤时还可以将主体作出区分,并且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规定,以平衡保护思想市场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9.
言论自由权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通过一种新兴的、特殊的载体——网络,得到普遍存在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在信息传播中具有便捷性、广泛性、匿名性的特点。开放便捷的网络平台,弥补了传统媒介的不足,使得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成为可能;但保护的缺失和限制的缺位诱发了网络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如何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在程序和实体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10.
在网络名誉权纠纷中,公益性言论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的模糊地带。实践中法官会考虑言论的公共性质、当事人的公众身份以及言论的正当性来作出综合判断。但是,由于缺乏确定的标准,法官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在公共性质的认定上,过于倚重"客观真实性";在公众身份的认定上,忽略身份带来的"影响力";在言论正当性的认定上,偏好结果导致"后果主义"的拣选。因此,结合统计学回归模型的提示,明确法官在公益性言论认定中的核心关注因素,矫正审判中后果主义思维的适用,或可解决实践中公益性言论认定的混乱问题。  相似文献   

11.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近年,社会生活中针对言论权的名誉侵权之诉时有发生。言论权和名誉权是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两种权利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言论权在界限上的模糊性,以及缺少解决冲突的判断标准,其根源在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需要在法律上通过对言论权的界限加以确定,并确立合理的冲突解决规则,为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反腐成为公民实施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有效打击腐败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网络反腐中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如何平衡和协调好网络反腐和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保护因网络反腐而受到侵害的官员隐私权权益,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对于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协调保护,应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从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等路径保护官员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网络作品的高效、快捷、低成本的使用,让广大网民欲罢不能,但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管理问题显而易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平衡进行考量,寻求利益主体间的"配合适宜"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需求。  相似文献   

15.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但是公民在发表言论的同时可能会触犯他人的权利。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宪法条文重构、制定专门法律、加强司法救济等方面完善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相似文献   

16.
公民、法人在现实社会享有名誉权,在网络空间同样享有名誉权。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在我国,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有关名誉权的保护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做的司法解释之中。解决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考虑事后补救,事前的预防胜于事后的补救。  相似文献   

17.
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政精神的体现,但不能忽视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带来的危害。因此,必须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设定必要的限度,原则限度包括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原则、比例原则,具体限度包括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规制网络失范,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当前社会治理中日益重要的一环。网络虚拟社会与“言论自由”与生俱来,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实质上就是保护和平衡言论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思维惯性和国家威权主义的作用,网络虚拟社会各方主体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单边主义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已经成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障碍。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多主体性、非中心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必须抵制单边主义的思维倾向,引入协同治理思维和理论,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的协同治理体制。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作为第四种媒体,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广泛性、参与性等特点,成为我国目前主流媒体话语权被权力控制下,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并通过言论自由最终实现自由、民主和人权的宪政价值的重要途径。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具有什么性质、国家能否对之进行干预、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干预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性质出发,探讨我国现行立法和行政中对网络言论规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残废",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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