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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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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1)
《海洋法公约草案》终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届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举行,到1982年4月底通过公约草案,历时整整九载,每期会议的参加国和地区都在130个到160个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经过异常曲折,其艰难紧张的程度,开国际会议未有的先例。这是一场反海洋霸权力量同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海洋霸权势力虽百般阻挠,反海洋霸权力量终于获得初步胜利,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草案》。这就叫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是谁也无法阻挡的。本文拟对下列四点,加以阐述,以说明作为反海洋霸权中坚力量之第三世界国家在这次会议中所取得的成就和作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3)
海洋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国际法体系中发展起来的,现在它已有形成为单一法规的趋势。根据《海洋法公约草案》(1981年8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十期后期会议制订)的规定,它是有关领海(包括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国、公海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海上航行和飞行等问题之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法中这一单独法规的形成,有它一个发展的过程。本文打算就其发展过程作一全面的历史回顾。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是对岛屿的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后,南海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权益的争端.由于海洋法公约存在不足,一些周边国家借此曲解公约,大肆瓜分南海海域,并以此来谋求对南海各岛屿的占领.但海洋法公约同时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各国友好、和平协商,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好途径. 相似文献
5.
岛屿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海洋法地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于岛屿概念作出了界定,但是却在岛屿的自然形成、岩礁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诸多局限性.上述局限性的成因既与国际社会关于岛屿定义确立过程的历史状况密不可分,又是各国严重分歧的妥协产物;上述局限性既给各国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也为各国岛屿持续争议埋下了“祸根”,从而严重损害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于中国来说,第一,应该积极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定义的完善,逐步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第二,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作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与宗旨的解释,为解决中曰冲之鸟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以维护历史性权利为出发点,正确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而为解决黄岩岛问题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6.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2)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张定性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历史性权利,认为该权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瑕疵:仲裁庭混淆了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自由的关系,将海洋自由与公海自由等同,对中国海洋立法作片面理解;夸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没有全面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对该公约的一些理解是错误的;仲裁庭故意夸大"缅因湾案"的作用,削弱对中国有利的案例的适用。仲裁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7.
于泓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2)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发起气候咨询案,意图利用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的解释,要求缔约国承担责任以保护和保全受气候变化损害影响的海洋环境。海洋法法庭气候咨询案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是因其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项下,未来可能利用该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裁决争议,弥补《巴黎协定》的治理机制不足。但是,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气候咨询案的咨询主体、授予法庭管辖权的“协议”都存在重大争议。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即海洋法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滥用和南海周边国家可能借助气候咨询案挑起新一轮“南海争端”。 相似文献
9.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3)
“法典化”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显明趋势。短短四十年期间,在联合国倡导下,各国已经签订了四部重要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和《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署),此外,还有不少其他次要的国际公约这里尚未提及。 相似文献
10.
依据"陆地统领海洋"这一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岩礁虽小,但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与大量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但为了保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和争取尽可能多的缔约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岩礁的规定不得不以模糊方式确立,岩礁国际法概念缺失、经济和社会标准模糊、与习惯国际法冲突等问题将直接引发缔约国变礁为岛的热潮,侵害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加大争议海域划界难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岛礁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正或作出权威的解释可以有效减少该条款适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1.
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6)
目前学术界关于对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根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登记国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等观点。这些观点不但存在理论错误,与实践不相符合,而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船旗国管辖原则是解决此类犯罪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正确选择。公海普遍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相关条款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13.
南海大陆架储存的油气资源引发多方争夺,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加剧划界纷争.中国南海周边国家不当理解<海洋法公约),滥用自然延伸原则,违反大陆架划界所必须遵循的公平原则,觊觎南海诸岛主权带来的大陆架权益,令南海大陆架划界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我国应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划界纷争采取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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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工具,但需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为处理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提供了国际海洋环境法基础.然而,仍需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推进和保障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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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碳捕获和封存(CCS)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中尚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地位.从推动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公约>应当确立近海CCS的合法地位.近海CCS具有破坏海洋环境的风险,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为此可以借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的近海CCS环境风险监管模式.为了有效防控近海CCS产生的环境风险,规制近海CCS运营行为,应当创设完善的近海CCS法制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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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四年多了。显然,这个公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它的签订仍不失为反海洋霸权斗争的一大胜利。而且,在国际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符合《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项(子款)的精神。有人称它为人类历史上一场意义深远的“海洋革命”,或称为“海洋大宪章”,洵非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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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海洋法公约和海上保安国际公约来看,澳大利亚海事识别制度超越了公约赋予沿海国和港口国的权利.另一方面,海事识别制度通过对船舶信息的识别能阻止危险船舶进入或穿越其附近海域,是沿海国维护其海上安全利益的需要,可能被其他沿海国所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习惯获得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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