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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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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发挥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专业会议等司法民主载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以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习近平关于司法和司法权、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司法规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刻论述,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相似文献   

2.
宋代为实现司法权制约之目的,设立多元并列的司法机构,分散司法事权,加强权力制约;完善监察机构,注重司法监督与管理;设立缜密的司法审判程序与司法审判制度,防止冤滥;重视司法官的选拔与任用,并对其从制度上进行严格约束。此外,宋朝历代皇帝通过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来强化对司法权的制约和控制。这一系列举措是宋代司法权受到制约的保障,也是宋代司法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3.
司法行政权是辅助司法权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时又是制约司法权的一种权力,目前我国司法行政权的配置还不尽合理,需要进行调整,以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房国宾 《理论界》2007,(4):207-210
国民参与审判活动是民众对法官行使司法权的一种制衡,是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日本此次通过的《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法》亦是为了确保参与审判的国民真正享有作为审判人员的应有权利,实现民众对职业法官权力行使的制约。笔者于文中对日本裁判员的权利、选任程序及审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分析,以期益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之改革。  相似文献   

5.
“司法附属行政”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官地位就呈现出鲜明的附属性特征,这种特征同样体现在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权的地位上,这也导致中国古代法官没有专门的职业保障制度,而这一切都深深地镶嵌在当时的人治大背景之中。通过与现代法官地位的比较,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古今法官地位以至整个司法状况的巨大差异。中国现代法官地位在独立性方面相对于古代法官有了巨大改善,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进行反思和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6.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7.
在落实法官责任制的过程中,构建以法官惩戒制度为核心,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与合法职权的司法模式,既能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惩戒,又能保障法官合法行使职权。构建一套权责科学,主体明确,程序合理,事由正当,豁免制度健全的法官惩戒模式,捍卫司法公正与审判权威。  相似文献   

8.
法治国家,法官是律师职业的自然继续与正向选择。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符合司法职业化和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规律。转型中国,出现优秀法官辞职做律师的现象,这是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或选择,也是优秀法官的流失。该现象与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差,外部认同不足等息息相关,直接反映转型期司法生态和职业化土壤。为了防止司法职业逆向选择,必须让法官在体制内后顾无忧且有良好预期。应通过去行政化,赋予他们广阔的发展空间;科学问责,让他们有抵御外部干预的独立审判能力;加强职业保障,使责任与待遇相当;提升尊荣感,让社会从尊重规则开始渐进到尊重法官。  相似文献   

9.
李丽 《理论界》2011,(11):107-109
文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古代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官职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在地方政府中行政官员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而在中央,皇帝则是集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最高长官。清朝末年西方国家声讨中国落后和残酷的司法制度,纷纷建立了治外法权,清政府的司法权受到威胁。理论界和思想界也对中国传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强烈抨击,纷纷要求进行司法改革。在内忧外患下,清政府不得不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期收回治外法权。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近现代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法院系统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机构设置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负责侦查、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法官称为推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进一步学习德国、日本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体制由过去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文革之后,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建设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该法正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法官这一称谓并建立和完善了我国一系列现代法官制度,它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制度的全面确立。从法官制度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我国的法官制度从古代的司法行政合一逐步发展到现代的专业法官制度,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我国法官制度是在学习西方法官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又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强制措施对于刑事司法说来,是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只要这种权力运用恰当,这些手段是自由的保卫者;而假如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强制措施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作为司法审查手段之一的令状制度,功能在于通过司法权对侦查权进行制约,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笔者从其渊源、理论基础着手,借鉴各国实践,阐明在中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设置令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简要构想.  相似文献   

11.
西方司法独立思潮催生了近代中国检察制度.清末引进的检察制度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蓝本,后者与控辩式诉讼相伴而生,目的在于通过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立和制约,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客观公正.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中国政刑合一、控审不分的集权司法模式,对于构建以司法权能分设为原则的近代司法体制,推动近代中国司法顺应法治文明的潮流不断发展,从而实现司法保障民众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13.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14.
司法的核心是公正。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司法不公现象受到广泛的批评。而实现司法公正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内涵及评判标准,而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自身的问题、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以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是司法不公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素质、完善司法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保障。  相似文献   

15.
"两非"原则是对法官追责的基本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创设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是落实法官追责"两非"原则的重要支撑,为法官惩戒提供了专业评鉴和程序规制,已被新修订的《法官法》所吸纳;但实践中一直进展不大,几被搁置,亟待激活.要在整体把握制度演进的基础上,综合理解新修订《法官法》中"违反审判职责"的含义,并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相协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内容不仅包括法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而且还应包括重大过失与案件裁判错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法官惩戒委员会有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权力,但不应享有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专业性原则;在审议程序设置方面,应彰显司法化方式;在与监察机制衔接方面,应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意见,建立异议和复议制度.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可将职业伦理责任纳入法官惩戒委员会"视情审议"的事项.  相似文献   

16.
柳岳武 《天府新论》2005,(2):112-115
近代法官制度改革是地方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晚清司法改革结果。法官多元主体结构的存在以及传统封建法律意识都对晚清司法改革产生巨大影响。从法官培养、法官考试、任用、编制四方面对清末地方法官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 ,清末地方司法制度改革不成功的原因在于 :法官群体非常复杂 ,法官的主体改造没有完成 ;所任用的法官中具有近代化司法意识的法官太少 ;司法改革软系统中的封建因素太多 ,其影响太大。  相似文献   

17.
司法区划分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目前的司法区划不但加重了司法权对党政权力的依附,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性,而且无力保障司法权的中立性,不利于解决跨行政区域纠纷,也无法平衡各司法区的案件负担.在中国建立“四实三虚”、与行政区错位设置的司法区体系,同时辅以三审终审制,既可以解决、缓解前述司法痼疾,又能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事、财政事务的中央化,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迈进.  相似文献   

18.
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责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刑事诉讼配合制约、责权利一致、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及专业化建设的原则出发,结合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的规律特点来探索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需要科学设置主办侦查员的职级序列、任职条件、遴选办法、职权责任,合理考察运行模式,并明确建立与司法责任体系相衔接的侦查办案责权利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突出侦查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简政放权与监督制约并重。与此同时,完善侦查权运行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检警责任制约机制,是保障主办侦查员制度运行的应有之策。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37-142
在司法领域引入隐性知识论,更重要的目的是揭示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隐性知识,而基于法律文化的特征及现行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更需要隐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论将在法院管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及法官考核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20.
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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