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印度虽然实行联邦制,但其司法机构却不同于某些联邦制国家。例如在美国,其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各为三级,互相并无联系。印度则只有一个法院系统,联邦设一最高法院,各邦设高等法院,县以下设下属法院。最高法院按照宪法的原来规定,最高法院应由1名首席法官和其它7名法官组成,后来国会于1956年、1960年和1977年三次通过法令,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增至目前的18名。  相似文献   

2.
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人民的要求,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笔者仅就保障法官独立为题,提出自己浅显的看法。一、现代司法制度应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审判独立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总目标,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运作,最终落实到法官。法官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目标之终端。法院的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除去制度上的设计外,实际上就是法官的严格执法与公正裁判。因此我们认为,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3.
司法哲学是法官涉及法律、司法和法治认知的一套综合性理念和思维,而决定法官司法哲学的是其司法权认知。传统的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无意志,是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政制理念;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有意志,认为司法权系一种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就建立在此认知基础之上。司法哲学与司法价值中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尽可能地适用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当以克制适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为司法哲学之基本要义和最高原则。  相似文献   

4.
卢青峰 《社科纵横》2011,26(4):97-98,102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当前提倡能动司法的背景下,该制度对于能动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能动司法在客观上要求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同时,释明权制度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相似文献   

5.
吴如巧  宋东  向治冰 《探求》2015,(6):64-71
"司法去行政化"是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所追求的恰恰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本文透过对珠海横琴法院和重庆法院系统"法官会议制度"两种不同实践方式的观察,指出了我国法院在实现"去行政化"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院内部结构的官僚化,二是我国法官主体地位的缺失。要破解前述困境,实现我国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实现司法裁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二是要对法官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限定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边界。  相似文献   

6.
浅谈元朝的官吏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元朝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主掌行政、军事、法律、民事等各类大权职官的权力范围,严禁越权和渎职行为。同时还强调官吏的个人责任制和集体负责制,还禁止官吏久居其职及亲属贡职于同衙门。终元之世,在官吏的铨选制度方面,注重推行重知识和才干的法令。  相似文献   

7.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8.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9.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0.
熊德中 《创新》2013,(2):84-87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说理义务。这需要从两方面贯彻实施:一方面,应当修正限制法官说理的司法政策,从而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应当对判决书的样式做相应的调整,从以法官展示事实、适用法律为中心转向以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为中心。  相似文献   

11.
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3.
韩振文 《求是学刊》2014,41(6):90-95
<正>一、问题的提出1在当下境遇,我国法治逐步迈入法律方法论的时代,司法实践中法官越来越重视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和反省。然而,由于我国法学长期缺乏方法论的规训,没有接受过严格的法教义学传统的训练洗礼,司法实务中法官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只是初步的自觉。换言之,法律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仍不明显,对法官提供的智识性贡献仍非  相似文献   

14.
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司法公正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军 《社科纵横》2006,21(7):92-94
业务素质标准是把握业务素质的关口,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职业准入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官、检察官是司法的主体,实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中国在规定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标准上存在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律职业经验重视不够、独立录用考试制度缺失、司法领导任职规定不细等缺陷与不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者的“业务素质关”。  相似文献   

15.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16.
提高在职法官素质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俊  李永平 《社科纵横》2005,20(6):89-90
推进司法改革,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尽快改变法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通过实施法官定额制度,对在职法官进行精简分流,就可以在平稳过渡中实现中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改观。  相似文献   

17.
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己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就作为整个社会变革的一部分的法院改革而言,因为中国缺乏应有的现代宪政环境,再加上法官缺乏专业的训练,使得在是否加强司法独立这个问题上产生怪圈。因此,有关现代司法以及现代政府建构的基本道理的更全面、更深入的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法官的遴选机制上,目前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已经有了适度的改善,然而依然留下了变通的实施可能,法官的任命在很多时候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和任务。由此而推动的司法统一考试的实施也许能使得司法人员的素质有所改善,并可能积极影响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另外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法院管理制度的改革。其改革目标是尽量地促使法院非行政化,确保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合理化、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与否,既是对中国法律人的挑战,也是机遇。  相似文献   

18.
本文提出了司法实践规范的概念,并通过对案件预期结果不确定性根源和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成因的分析,论证了司法实践规范在加强司法过程、健全法律制度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和意义,同时指出了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实质性条件及其约束机制。文章认为,只有在依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在适用某些案件时并不能贴切地符合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或者容易造成偏离法律精神的后果之条件下,法官才可创制司法实践规范;也只有通过判例─—遵从前例与程序性监督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9.
《求是学刊》2014,(4):88-94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而对审判公开内容的审查和限制又是法院、法官与媒体关系的枢纽。文章选择以司法公开的审查和限制为研究视角,研判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的角色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剖析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考察域外法上的可鉴规范,立足我国司法制度现实,提出司法公开审查和限制制度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20.
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现状与策略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日华 《太平洋学报》2010,18(12):19-28
中国转型时期,法官对司法中的民意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回应手法,缺乏对民意精细化和程序化的分析与运用,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因此,法官需要对民意进行灵活的识别,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回应策略需要坚持论辩主义精神,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之上。对法律方面的民意须保持警惕,并充分地解释;运用事实方面的民意还原事实真相,节约司法成本;思考结论性民意背后的推理逻辑,但不直接采纳结论性的意见;将制度建设的民意作为日后司法改革的参考资料。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交流平台,需要媒体在民意与司法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姿态,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加剧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改善司法的运作模式和法官选任机制,降低日后回应民意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