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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民法的离婚理由修正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修正后的离婚法以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理由,以分居时间为基准构建离婚理由体系。其法定离婚理由制度包括婚姻破裂的基本要件、最短分居期限、破裂推定、分居概念、苛刻条款等制度。改革至今几十年来法定离婚理由的实施效果有助于我们从中窥探现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相似文献   

3.
离婚法作为指引和规制当事人离婚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其离婚立法原则不同,所产生的离婚成本与收益亦有分别,人们的离婚行为及当时社会整体离婚水平相应地也存在不同.当前我国破裂主义诉讼离婚标准以及相对简化的协议离婚程序,使离婚的法律成本降低,溢出效应反而增强,存在“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缺憾.我国离婚法的改革,应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前提,减少和避免轻率离婚为目标,实现离婚边际效用最大化.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结构定位问题上,无论登记离婚抑或裁判离婚,原则上需经过一定期间之分居,但在夫妻一方严重违背法定婚姻义务,他方不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时,亦可不必受分居前置程序之拘束,而径自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立法将分居作为离婚判决的根据之一 ,没有将分居制度化。这不利于调整分居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实践中法官也不易操作。因此 ,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参照国外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建立我国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夫妻因感情不和以至分居的现实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定条件下的夫妻分居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然而 ,由于我国没有分居制度 ,使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文章结合世界多数国家关于分居的理论和立法实践 ,论述了增设分居制度的必要性 ,并就我国如何设立分居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婚姻立法将分居作为离婚判决的根据之一,没有将分居制度化。这不利于调整分层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中法官也不易操作。因此,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我国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7.
分居制度属于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的婚姻法对分居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大陆婚姻立法中有关分居制度还不完善,应积极借鉴香港的分居立法经验,对我国大陆分居制度的形式、程序、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分居与离婚的关系等内容进行立法,完善我国大陆的婚姻立法.  相似文献   

8.
分居制度应当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分居制度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很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分居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取分居与离婚相对独立的立法体例,并对诉讼离婚者当然给予分居保护,规定协议分居和司法分居两种分居途径,并对分居状态下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不同于同居期间夫妻关系的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外分居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国外婚姻立法来看 ,许多国家都对分居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而我国婚姻立法规定分居只是离婚判决的根据 ,没有将分居制度化 ,存在一些立法缺陷 ,不利于调整分居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实践中法官也不易操作。因此 ,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参照国外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完善我国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而推定感情破裂。司法审判中的最主要问题在于缺乏认定分居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同时存在分居起始时间不科学、分居期限的计算标准过严等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阐释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居认定标准,同时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现行法律存在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构建了司法审判中分居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国外协议离婚的介绍、对我国协议离婚立法历程的回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及导致这种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12.
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只有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够适用,无法解决无过错离婚造成的损害问题。而在契约婚姻框架下,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可以追究无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因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现存离婚救济中损害赔偿、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建立我国离因补偿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尤其对离因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偿请求的事实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与支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的限制等制度构建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和主张。  相似文献   

14.
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它还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因此,离婚制度一直是一项普遍而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离婚的后果之一──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有必要尽快地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制制度,从司法制度上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以利于其成长。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16.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办理登记离婚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介绍信的规定,当年采取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激增,再创历史新高,且登记离婚后又生新问题。这促使作者对完善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思考,并且提出修正登记离婚制度的方案。其一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关,由其承担审查当事人离婚协议的责任,确保当事人、子女的权益;其二为,不改变现状,但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离婚的限制条件,同时明确法院亦受理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17.
专利申请权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申请专利的夫妻婚姻破裂时就会遇到专利申请权的分割分配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夫妻双方离婚时已获得专利权的收益进行了规定,而对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是否应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规定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具有自身价值,并可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在离婚案件中,其财产权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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