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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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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志伟 《社科纵横》2007,22(12):58-60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少有学者以判牍为材料进行研究。本文以《刑案汇览》的诬告案件为基础探讨了清代刑事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对案件的依法判决情况做了详细的分类分析,研究显示,虽然官方要求司法必须依法判决,但司法实践中非依法判决的情况比比皆是。  相似文献   

2.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在实体价值层面的最大特色是司法的宗法伦理理性。“经义断狱” ,充分体现了儒家之礼对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影响 ,礼治主义成为中国传统司法的最高原则 ;“德主刑辅” ,着力提升道德在中国古代司法中的重要性 ,深刻反映了传统司法的德治主义精神 ;“御笔断罪” ,形象地表现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透视出中国传统司法中皇权至上的实质和鲜明的人治主义色彩 ;“和谐与无讼” ,代表着传统中国人对诉讼司法目的的理想追求 ,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和最高的价值理想。  相似文献   

3.
8月29日见央视新闻报道,南通汽运集团客运司机在路上主动救护一位倒地受伤的妇女,结果却遭到伤者儿子诬告的事。于是不禁对当前此类事件的频发深感忧虑。  相似文献   

4.
张美芳 《社科纵横》2007,22(2):74-75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经历了萌芽、发展、充实完善阶段,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在发展中不断得以充实。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有其值得继承与发展的因素,当今的司法改革要重视这种历史的延续性与继承性。  相似文献   

5.
钱锦宇 《求是学刊》2007,34(1):88-93
中国古代成文刑法典中的概括性禁律源远流长。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概括性禁律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借助于司法过程的展开,概括性禁律不仅发挥着在疑难案件的审谳中建构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功能,而且对礼教秩序和皇权具有补充性维护作用,并为司法擅断提供“合法性”依据。  相似文献   

6.
正诬告得不到惩治,会导致想干事的官员们不敢得罪官场上的"坏人","你得罪了这些坏人,将来提拔时就可能被他们诬告,影响提拔"。2015年5月,一封匿名举报信,被送到了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桌前。同样内容的举报信,还被寄到了北京。在反腐风暴持续的当下,举报信的内容看起来触目惊心:2015年年初,为了当县委书记,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县长张宏志给临汾市委书记  相似文献   

7.
论和谐社会的审判公正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审判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是要在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在我国当前,由于司法理念的滞后以及体制或制度等一系列原因,审判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创新司法体制和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8.
民国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在设计民事审判制度之时,将诚信原则贯彻其中,这是吸纳大陆法系优秀立法成果、继承中国古代有益民族道德传统的产物。无论民事司法的理论体系还是民事审判的制度规范,南京国民政府都将法官诚信审判作为其司法诚信的核心内容。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当时的国民政府倡导法官诚信的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其不仅对当前司法工作中贯彻诚信原则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而且对当下的审判工作及法官队伍建设也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中心主义的视角下,神灵信仰往往被视为事实探知、尤其是案件侦破过程中事实探知的障碍。然而,在古代司法实践的"用谲"中,却不难发现其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的积极意义。本文以《折狱龟鉴》中"摸钟辨盗"的故事为例,运用博弈模型进行简要的数量关系推演,分析故事蕴涵的信息自我披露原理,揭示神灵信仰基于激励兼容约束的满足而对信息自我披露机制有效运转的构成性作用,以及神灵信仰对于古代社会刑罚安排严厉程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该机制的适用边界、前景去向给出一个唯物论解释,以期为通过社会科学的角度更全面细致地考察中国古代司法运作的真实面相提供一种可能。  相似文献   

10.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11.
最近几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着一种悲观的论调,即"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这种论调主要基于三大现象:一是2007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提出"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并将其作为党在新时期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2.
王希  梁健  卢艳宁 《创新》2009,3(6):65-68
中国古代司法对和谐的追求从未间断、一以贯之,从而已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谐的司法制度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儒家法律文化的和谐理念应该成为现代和谐司法构建过程中批判和反思的对象;同时亦应承担"反哺"的角色,为转型期社会的道德重建和司法制度的人性化提供可鉴的本土化资源。  相似文献   

13.
《社科纵横》2015,(2):66-70
仅仅依凭空洞的口号或简单移植西方法律难以实现法治之梦,要将法治中国从抽象符号具象化为行为逻辑,就必须依赖富含智慧的司法活动和对作为中国最坚实基础的乡土社会的真正关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去审视中国基层司法,探寻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乡土社会笼罩在饱含着自身与现代城市社会截然不同的文化理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下,基层司法实践呈现出乡土化运行的实践样态。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独立等现象,必须革新观念,通过完善案件评价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立司法协商制度等举措,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予以规范,以求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相似文献   

14.
当常规的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高发的社会矛盾、而维稳又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时,司法政策就会从法治化偏向治理化。而在治理化逻辑的主导下,地方司法实践就很容易出现"运动化"现象。这说明运动式思维以及支持运动发生的社会结构条件还依然存在。如果这种运动思维及支持运动发展的社会结构条件不能得到彻底改变,那么司法政策的治理化和地方实践的"运动化"就有可能还会出现。  相似文献   

15.
以最高法院为代表,法国司法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三段论式的简洁判决和近乎封闭式的诉讼程序。尽管该模式受到了比较法学家和法国国内一些学者的批评,法国司法在其本国社会的正当性却极少遭遇挑战。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国传统上形成了社会对三权分立与消极主义司法权的认知,同时依靠其程序安排、司法官僚体系和精英主义的职业选拔与评价机制获得民众信任,以超越"消极司法"的范围而履行其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治和管理职责。这种司法正当性的"二元化"与美国司法模式形成鲜明对比,也给中国的司法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16.
徽、钦二帝囚居五国城后 ,每日都在企盼高宗解救的希望中 ,过着单调、孤独而又漫长、凄凉的囚禁生活。他们以读书自慰 ,总结人生得失 ;以写诗对唱自艾 ,描述囚禁生活的苦痛境况。最终经“谋反”诬告的打击 ,在极度失望中相继客死异乡。  相似文献   

17.
南宋时期,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得到了承认和保护。虽然在古代宗法制下,由于女儿不具有宗祧继承权,使得其财产继承权受到很大限制。但是,法律原则性地赋予了户绝之家与非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以不同的财产继承权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参酌宗法伦理与儒家道义来灵活处断女儿的财产继承份额,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会综合考虑血缘亲疏、被继承人意愿﹙遗嘱﹚、孝悌道德等因素加以衡量裁断,给予女儿相对合理的财产继承权利。《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录的关于南宋时期女儿财产继承的相关判例即体现了古代情理法框架下,司法中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法律与情理并重的特点。  相似文献   

18.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司法领域中一种审讯方法,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一直为中国法学界和法律史学界所关注。本文借鉴大量史料,对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全面考察,以期对中国的刑讯制度有一个更为深刻和清晰的认识,望能以史鉴今。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现代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锴 《浙江学刊》2006,(3):165-168
本文对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规律性现象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为从中国古代廉政概念的涵义中引申其内在要求;从中国古代廉政举措的本质出发阐述其表现形式;从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总体特征探索其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   

20.
由于国家管制放松等原因,元代江南地区的围湖垦田以及由此引发的讼争十分普遍,其司法实践则反映出地方权力关系对元代江南司法秩序的深刻影响.蒙古诸王、 贵族、 官员、 军将以及僧道等权贵势力是元代江南地域社会中的强势力量,他们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特权,往往以权力破坏司法规则,导致法律的失效和司法秩序的异化.以士人、 富民为主体的地方精英是地域社会的领导者,他们既协助司法运作,又时常有武断乡曲、 把持官府的现象,凸显出地方官府功能的不足以及统治的吃力.不同地方势力在司法运作中的角色,体现了元代江南地区司法秩序与地域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其本身亦是元代江南社会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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