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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是基于对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而产生的。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狭义无权代理关系并不适用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宜作为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一种形式。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就相对人因该合同有效而可取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并且不存在过失,则仅应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行使撤销权的相对人仍享有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时履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定。  相似文献   

2.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其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尤其是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趋势应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3.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偿范围问题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基本界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相应地,为契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初衷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了间接利益、非财产上损失以及第三人等损失,但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经历了从择一主义到并用主义转变的历史进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定解除实质上是违约责任,其性质是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对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合同因法定解除而生的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溯及力,应采德国通说即清算关系说。  相似文献   

5.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应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及第三人受益的损害赔偿.在确立信赖利益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问题,并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予以限制,以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责任转质作为质押的伴生结果,承认其合法地位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对质物损害赔偿的物权方式救济也有损害出质人利益之虞,我国责任转质制度的建立除了使用物权方式规范,更应使用合同信赖利益损害保护出质人权益,对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转质行为这一损害出质人信赖的行为给予救济,这样既可以对质物进行充分、合理利用,又可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要求与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7.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8.
关淑芳 《南都学坛》2010,30(1):108-110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合同法协调的各种利益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以及固有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它们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救济目的。  相似文献   

9.
信赖利益理论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大陆法有错误信赖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英美法有"允诺禁反言原则"和富勒的信赖利益学说。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理论的演进进行梳理,对契约理论责任形态的发展做了总结,对合同法两大价值——自由和信赖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信赖利益保护不以过错为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说明义务型缔约过失与故意欺诈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存在交叉,保护的客体都是合同自由,而法效果构造上却存在矛盾。现有学说,无论是制度竞合论,还是逻辑承接论,均不能妥善化解矛盾。伴随自由经济的发展,应当承认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化说明义务的独立价值,该种独立性也体现在比较法和我国实证法中,一般认为可以依据法律、习惯和个案裁量来确定。如果相对人违反说明义务,主观上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被误导人原则上均可以请求废止合同,主张损害赔偿,并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履行利益为补充。合同废止权和撤销权只存在解释论构造上的差异,在立法论上并无实质鸿沟,因而在期间确定上可以类推适用。合同废止权只需类推适用撤销权期间,就可以化解矛盾,无需在制度上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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