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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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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要素在于对主动与公共实施机构合作的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授予某种形式的宽恕。在美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实践中,公司宽恕政策与个人宽恕政策,宽恕升级和处罚升级制度,以及传统的辩诉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共同作用的整套制度体系,成为实施机构开展工作极为有力的博弈武器,极大地实现了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在最佳威慑效用方面的价值。参考美国宽恕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以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方式健全与完善宽恕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同时相应调整我国公共实施制度其他组成部分的有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我国司法与执法针对同一违法垄断行为的规制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传统部门法理论强调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并未考虑在同一垄断违法行为上同时适用行政责任与损害赔偿会导致责任重叠,从而对垄断行为产生过度威慑。法经济学的威慑理论认为,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行政法中的罚款之间除了有量的差异外并无质的区别,行政责任与损害赔偿具有共通的威慑逻辑,即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高于其收益,这为衡量反垄断法律责任威慑垄断行为的威慑效果提供了评价基础。在反垄断损害赔偿与行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并立适用,因而有必要通过合理方案解决损害赔偿与行政责任的适用冲突问题。具体建议包括: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界定损害赔偿责任、协调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与行政责任,以及承认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3.
从已有的宽恕制度的概念延伸出个人宽恕制度的概念,提出其中的“个人”指对垄断协议的形成具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宽恕制度的价值包括提供发现和证实垄断行为的新途径,有效促进公司宽恕制度的发挥,维护个人在垄断组织中的退出意愿。综合考量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宽恕制度的责任减免方式,提出我国个人宽恕制度中重点减免刑事责任,附加减免行政责任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宽恕制度是打击垄断协议的有效执法工具。鉴于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具体、减免罚款的裁量权过大、程序缺失等缺陷,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完善其适用条件,明确减免的幅度,规范其执法程序,以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曾广受关注的国企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与同年一般企业纵向价格垄断案迥然不同的裁判艺术暴露出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的适用性分歧较大.实践中,国企有竞争性与公益性之分,而前者又分先天竞争性与后天竞争性国企,如若以现行立法适用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为前提,但过渡时期国企改革阶段后天竞争性国企存在特殊性,对此全然照搬现行立法中的豁免制度对其纵向限价行为加以认定并不妥当.相关豁免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应补充规定事先审查制度并适用具体豁免立法模式,此外要进一步补正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实体规定与程序立法.  相似文献   

6.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虽然行为外观与纵向垄断协议相似,但是实质竞争效果却指向横向垄断。囿于外在表征与内在结构的复杂性,该类垄断协议在认定标准与法律属性层面遭遇了法理困境。规制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前提是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平行行为+意思联络”双层结构的证据推定机制是值得借鉴的思路;平行行为可参考主体、行为与时间要素,而意思联络则需重视环境证据的作用。在法律属性层面,基于垄断目的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本质上宜归类为横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等类似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虽然它在问题起源上始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民事纠纷解决,但是它在内容设计上却不能仅着眼于此,而必须充分考虑垄断行为所涉损害赔偿的制度选择、垄断行为所涉法益保护的目标定位、垄断行为所涉举证责任的任务分配等影响因素。在基本定位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应当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据此,对于垄断行为的内部群体,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人可以享有原告资格以外,多边类的经济性垄断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无权享有原告资格。对于直接购买者、潜在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些垄断行为的外部群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同情形下适宜赋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8.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9.
为规制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掩盖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违法行为,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将其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并列,但法律尚未明确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算法技术增强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难度、算法合谋的识别标准难以廓清等难题。结合各国反垄断立法、理论与实践,对比分析我国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两要件认定标准、美国限缩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三要件认定标准和欧盟宽泛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A-B-C信息传递型反竞争模型标准,借鉴域外司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阶段分为合谋信息发出时和合谋信息收到且知悉时两个阶段,用更细化的标准分阶段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认定困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0.
由于对“垄断”“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不全面统一,以及在垄断协议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对欧美相关规制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形成了体系性冲突,以致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存在“协同行为界定不清”“‘排除限制竞争’与‘豁免’证明规则及标准不明”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科学有效规制。因此,我国可围绕“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正反竞争效果的比较权衡”两大方面来重构其具体规制制度与标准。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渐成燎原之势,算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更多的更具隐蔽性、更具活力的默示共谋。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所能提供的单一的垄断协议规制路径不足以应对现实发生的默示共谋问题。以类型化为内在脉络,基于经验观察所提炼的类型特征,可以期待构造出规范默示共谋的有效反垄断法规制路径。首先,应整合默示共谋的类型,包括协同行为和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其次,依据一定的逻辑秩序,对接反垄断法中不同的规制路径。一方面基于相互序列模型的分析,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可适用于协同行为的规制;另一方面经由反竞争效果的考量,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有意识的平行行为的调整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最后,在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慎重对待反垄断法的扩张适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以抚慰性赔偿为主,功能也仅限于补偿,没有惩戒违法行为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而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之功能,更具有惩戒和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以及预防冤假错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垄断协议认定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垄断协议认定具有公法性处理与私法性救济二重属性。我国《反垄断法》仅从公法性处理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但垄断协议本身具有的平等主体间可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民商事协议性质,必然产生《反垄断法》与《合同法》、《仲裁法》等私法救济性法律的关系问题,也会产生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的关系问题,进而言之,是行政执法权与法律适用权之间的合理有效配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现阶段,垄断协议认定权可以因不同启动原因而分别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享有,而垄断协议的豁免权则应该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行使。  相似文献   

14.
国外反垄断法中的宽免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免制度滥觞于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订的针对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宽免政策。目前,约有20个国家(地区)规定了宽免制度。虽然各国适用宽免制度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通过垄断组织内部成员的揭发举报行为,降低各国反垄断实施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对于宽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规定在适用主体、实施主体、宽免幅度等方面略有不同。我国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亦规定了宽免制度,2009年7月1日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包括涉及宽免制度部分内容,但是我国对宽免制度的设计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根源于三个因素:即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美国、德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比较完善,且各具特色。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的垄断豁免制度正在发生演变,并表现出三种趋势:即由行业豁免向行为豁免转变、重视抽象规则和具体规则的联合运用、加强豁免制度的国际协调。中国构建自己的垄断豁免制度时,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应参酌各国、各地区的制度变迁趋势,借鉴它们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7.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并在实施十多年来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这既有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也有规则本身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应地进行修订完善,包括完善现有的条款,也包括新增一些条款。例如需要完善现有的垄断协议定义、豁免条款和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新增串通招投标条款、安全港条款和轴幅协议条款等。  相似文献   

18.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垄断协议将趋于隐性化,发现和认定垄断协议的难度也将随之增大。为了解决秘密垄断协议侦破难的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宽大政策,中国在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中也制定了宽大政策。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宽大政策的理论基础,指出宽大政策通过改变卡特尔成员的参与约束或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可以对卡特尔起到威慑和瓦解效果;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宽大政策的现状,通过对比美国和欧盟的宽大政策,研究发现目前中国的宽大政策存在透明度低和不确定性大等诸多问题;最后给出了完善中国宽大政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的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存在具有合理性,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普遍有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从理论以及实践两个角度论述适用除外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的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存在具有合理性,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普遍有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从理论以及实践两个角度论述适用除外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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