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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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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常用的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补偿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补偿两种形式.其中政府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环境资源定价低以及权责利脱节等弊端.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是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主要采用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方式,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等特点,存在补偿难度大、短期行为严重等缺陷.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  相似文献   

2.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核心,调节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关系的制度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促进跨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外部性以及协同治理理论(SFIC模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动力-主客体-行动”关系分析框架。通过应用分析框架对田纳西河流域、易北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国内外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威管理机构主导下“输血式”、市场主导下“造血式”、中央主导下“混合式”、跨区域政府间“输血式”四种类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且每种模式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制约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模式可以从法制保障、平台支撑、市场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重点优化。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4.
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流域对水源地进行了生态补偿,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财政转移支付、水权交易、异地开发以及生态补偿基金等模式,创新并丰富了水源地生态补偿理论,充盈了生态补偿资金,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现有的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着一些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四种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比较分析了四种模式的优缺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长江流域主体功能区建设补偿机制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长江流域区域补偿应以流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区域协调与主体功能区理论和区域补偿体系理论为基础,整合生态补偿、农业补偿和特殊补偿三方面内涵和类型,形成综合性的统一体系。区域补偿标准应主要包括直接损失、机会成本、生态环境建设投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及缩小区域差距的特殊补偿,并考虑国家和重点开发区域的补偿能力。补偿模式主要包括纵向补偿、横向补偿和市场补偿三种模式,另外还应对区域补偿的保障措施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6.
针对水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一类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通过建立3种情形下的演化博弈模型,递进地分析这类流域的生态补偿策略。研究发现:建立没有流域政府参与的演化博弈模型,证明了流域上下游在生态补偿问题上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修复,不补偿),该策略显然是无法达到生态修复目标的;引入上级政府参与生态修复,依然无法得到上下游间的理想演化稳定策略(修复,补偿);假设上级政府既承担生态修复成本又制定约束机制规范上下游的行为,当上游选择“修复”获得的自身收益增加和政府补贴大于其生态修复成本,且下游支付的补偿金额小于政府对其惩罚金额时,则上下游的演化稳定策略为(修复,补偿)。此结果证明:在市场交易模式尚不成熟的当前,由流域政府和下游共同承担的生态补偿模式必将成为水环境严重破坏流域的理想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 --从社会公正的视角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环境影响因素作用于流域生态时具有从上游到下游的单向性,加之上下游地区对流域生态资源做出的贡献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了上下游地区在利用流域生态资源上的不公正.从上下游地区付出和收益的情形分析,流域生态补偿既要包括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也要包括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可以通过制度和市场两条道路进行就制度而言,应该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并将补偿保证金制度、补偿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补偿基金制度作为辅助性的制度;就市场而言,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态使用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  相似文献   

10.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应将水权补偿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积极通过市场手段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水权生态补偿的核心是水价构成.水权转让费中应该包括生态补偿的费用.围绕我国传统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变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从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水权生态补偿的原则、水权生态补偿的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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