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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首次将赠与合同规定在我国法律中 ,这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的日益完善 ,同时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已有法可依。但是 ,对《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有关的规定 ,诸如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 ,究竟是诺成性合同 ,还是实践性合同 ,或者是二者之折衷 ;又如赠与合同的主体范围是否含公民以外的其他主体 ,在公民范围内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或受赠人等问题 ,在理论与实务中已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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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 ,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 ,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 ,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是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某些问题仍不甚明了 ,如受赠人是否有撤销权 ?赠与理由不存在时 ,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否为同一问题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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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68-69
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尚有不足之处 ,必须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作严格的限制。否则 ,合同的撤销具有随意性 ,成立的合同失去严肃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对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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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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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务活动中也日显其重要的地位。为规范我国的电子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形式、成立时间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然由于电子的合同,在我国仍属于一种较新的合同形式,故在其订立、认证及履行等方面,仍有许多可探讨之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名家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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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诞生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可谓是民法界的一件喜事。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合同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欠缺之处,需要改进之处甚多。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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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两个概念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并将于 10月 1日施行的《合同法》融此二者于一体,规定了颇具特色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完善合同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本文试结合这两种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评价,以期有利于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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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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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但对此规定极为简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立法者为 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保护赠与人而设,其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滥用造成受赠人利益损失的,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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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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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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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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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 ,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 ,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 ,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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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①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损害赔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很不完善,实践中对有关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不相称的。本文拟对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种类依照合同解除发生的依据,传统民法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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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7月1日实施以来,立法机关又围绕着该法陆续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从而形成了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体系。但是,《经济合同法》毕竟出现在我国改革的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日渐确立,《经济合同法》的缺陷便逐渐暴露出来,无论在目的、体例、结构还是基本内容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拟就完善我国合同法制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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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存在三种理解,分别将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其实将合同理解为债法上的合同或理解为债权合同均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并在第2条对合同给出了立法定义.依该条规定,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该规定不仅消解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此相应,我国合同法的地位已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是债法的一个部分,而是民法的独立组成部分,与债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是调整行为的法律,是动态法,由此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静态法相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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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体系是指以现行调整合同关系的各项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为基本要素,并以这些要素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都能充分发挥功能而构成的动态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主体,《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一体系的形成尽管具有一定客观必然性,但在其结构及内容方面存在的某些缺欠及不足也日益显露。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同制度内容方面要进一步改善,在结构方面的基本设想是改变目前的“多轨制”局面,建立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