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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5 毫秒
1.
传统理论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限制,它不符合民事诉讼对事实的确认规则,也与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我国《民法典》应当抛弃传统理论,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受到较长期限的除斥期间及权利失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后债权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制度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结果,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社会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选择了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司法解释时,在制度选择上建立了确认法学理论通说、搁置法学理论争议和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的特点,非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与适用,对于理论争议较大的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司法解释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和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情形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  相似文献   

3.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 ,因此 ,凡是与诉讼时效基础相反的事实 ,均可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或事由。通常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种 ,即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未穷尽所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事实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  相似文献   

5.
刘瑜 《学术探索》2006,(2):63-65
本文借鉴和分析各国立法实践和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时效中断,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及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保护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理论界》2017,(6)
传统学说与立法将诉讼时效制度定位为强制性规范,但近年时效法改革的趋势是向任意性规范变动。在民间借贷领域,强制性诉讼时效的公益性价值基础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相矛盾,法理与情理相冲突,导致非规范的私力救济以及社会信赖的悖反。诉讼时效应作为任意法规范,允许约定缩短诉讼时效但不设置法定最短时效期间,以充分保障意思自治;允许协议延长诉讼时效但应设置最长时效期间的强制边界,防止私权滥用;对预先抛弃时效利益通过最长时效期间和主体限制进行双重规制。  相似文献   

7.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 ,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 ,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 ,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在洽谈生意中,签订经济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合同有效给自己带来利益。假如合同无效,希望就会落空。那么,怎样识别无效的经济合同呢? 首先,看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这里有四点:一是看主体是否合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9.
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不是一种合同类型 ,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特殊定约方式。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是否经当事人协商。一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并非当然的合同条款 ,须经对方了解才能进入合同成为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 ,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安全。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效力内容,直接决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内容。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因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不能通过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对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则可以通过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优先购买权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以同等价格为内容的买卖关系。从理论上讲,以请求撤销合同代替宣告合同无效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75-178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侵蚀着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精神,而"督促权利行使"、"社会效益"、"维护当事人利益"、"预防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放弃时效利益"等都不是构成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正当基础。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让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放弃时效利益,有益于彰显意思自治精神,同时通过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来避免诉讼时效可约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12.
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要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给出合适的答案 ,就必须对合同效力制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3.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88-194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随之不断增加,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子女追索抚养费面临诸多问题,如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是否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自21世纪初以来域外法对时效协议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德等国修法活动在反思公益性理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双向时效协议。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理念及规则设计等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影响,故现行法框架下公益性亦不构成禁止时效协议的理由,时效协议亦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且具有独立规范意义。我国司法实务上的时效协议类型各异,既反映了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对时效利益安排的多元化需求,也表明某些时效协议与现有规则可具兼容性。我国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期间,并设置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对人身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限制或禁止适用时效协议;对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和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8.
诉讼时效之于物权请求权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之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的评价之不利影响,维护现时的交易安全和社会之整体秩序。物权请求权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之适用基础作为考察路径。依此,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上应如此理解。  相似文献   

19.
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王书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即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无效的确认问题,我国《铁路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也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20.
徐国良 《兰州学刊》2009,(Z1):127-129
文章从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入手,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救济与规制问题。从民法理论研究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限制,从添附合成物的物权效力分析不能返还而产生折价补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和优先权产生的基础,结合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归责、处理问题。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合同无效处理中二个不同的法律救济制度。折价补偿的数额应以工程建造成本为基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定额标准折价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均可作为一方丧失订约机会的信赖利益损失,依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救济,由过错方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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