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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对继承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导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满足的"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不能实现,法律权威性受损.一个具有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靠曾被接受的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予以科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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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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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依其清偿地不同可被区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与送交之债三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及我国对这三种债务的风险负担的规则有不同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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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101-10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债务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的稳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判决清偿的原则。清偿夫妻债务时应遵循发布债权人公告、征求债权人意见、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及夫妻双方应连带承担债务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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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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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15-19
盐业契约是指有关盐井开凿以及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契约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在中国契约法律制度和盐业文化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盐业合伙契约作为一种独具我国民族特色的资本组织形式,其债务清偿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合伙债务清偿的特点,从合伙债务清偿的常见类型出发,分析“井债井还”这种盐业合伙债务清偿的独特模式,对于理解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分类的科学性及多样性,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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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监管和约束不足、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以及地方政府职能过宽过滥,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包括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权、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当从规范和完善地方融资平台运营及治理、妥善设计银行破产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等方面着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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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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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企业终止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竞争失败而破产倒闭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事物。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其全部财产统一、公平清偿债权人,终止企业存在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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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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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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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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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6)
抵押权是一种保证债务实现的担保权,担保性和物权性是其两大基本特性。我国民法上的抵押权基本上是依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用一定形式将抵押权的设定表现出来,即登记和贴上抵押标志的形式。在此基础上,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优先受偿”原则行使抵押权,使债务得以清偿。 相似文献
17.
从不同的视角看破产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青政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45-48
破产原因的确立,已经成为新修订的破产法能否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态势下对破产原因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在我国概括主义立法形式下,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仅能作形式审查,而此形式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破产原因核心内涵也与之相同,资不抵债仅是对公司清算后的资产、负债相比较的一个静态表现形式,不能被确立为破产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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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
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虽然看似并无特殊,却极易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成为利益转移的途径,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股东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对待,对于普通债权人可能导致利益损害。因此,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加以甄别,对股东以违反诚信的方式取得的公司债权劣后清偿,是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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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