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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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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   

2.
刘芳 《理论界》2008,(11):96-97
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   

3.
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发生了变迁。强奸罪的保护法益由社会风化变更为性的自主权。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包括男女两性。丈夫身份已经不能使婚内强奸行为合法化,对于违背配偶意愿而强制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从改革开放紧接着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我国在经济上与国际社会产生了趋同化,进而跟随时代的发展,文化传播也跟上了信息时代的潮流,西方思想的良莠不齐随着这一股潮流无限制的涌入至国内,且与我国传统观念产生了冲击点,尤其是在性交方式的多重化方面,强迫性性行为的具体行为主体地位发生了改变。譬如同性性侵、女性性侵男性的现象逐渐显现出来,并与之俱增。以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为依照条件,剖析前者已存在的不足并给予相对应的完善意见,将国际社会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趋势与我国相较,阐述完善强奸罪的重要性、意义,给予确实有效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对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刑法上无法可依,而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这严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章参照国外刑事立法,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应尽快制订新的刑法典修正案,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于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所产生的冲突,并使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前所未有的同性性暴力案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男性违反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性违反另一男性的意志,以强迫、威胁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对奸淫同性行为作出任何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对奸淫同性的行为人定罪处罚。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受侵害男性不满14岁,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超过14岁,侵害人反而构不成犯罪。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应规避奸淫同性行为,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何对同性性暴力进行法律规范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本文立足于法理学、刑法学和现行法律规章,结合社会实践,从同性性暴力作为犯罪的必要性、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8.
苗翠环  黄粹 《兰州学刊》2013,(7):114-117
我国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最早开始于近代知识女性,她们的主体意识是在近代社会男性倡导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的影响下开始觉醒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女性的权利获得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但由于女性缺乏对自身生活变化的反思,因此,导致女性主体意识的失落。当我国进入到社会转型期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利益结构的调整,为知识女性主体意识的理性自觉提供了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的特征直接刺激了知识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同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冲击了传统观念,为知识女性主体意识的理性自觉在观念上创造了条件。知识女性主体意识的理性自觉主要表现在她们在工作中和家庭中地位的改变,但知识女性发展的瓶颈要求国家和社会改善女性发展的环境,切实保障女性的权力。  相似文献   

9.
倍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获得通过,其中做出的许多修改昭示出我国立法取向的变革与现实的发展情况。从性法学的角度看,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无疑在于将男性纳入了猥亵罪的保护范围,这也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关于性犯罪的立法取向不再片面着重保护女性性权利,而是不论性别予以平等保护。通过对这一立法现象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立法逐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这一修改对于性平等权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在商品经济的交易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为商事主体建立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必要任务。商事主体也应从自身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为基本要素而进行的立法设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对劳动主体的立法规制,尤其是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已成为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我国劳动合同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必要分析,同时,也提出了改进的宏观设想。  相似文献   

12.
张爱玲的小说是通过对男性立体意识的颠覆,女性不自觉地对抗来彰显其女性主体意识,但女性的原罪意识也显现其中,压迫着女性自身。  相似文献   

13.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业女性同样深切地感受到了大危机造成的巨大破坏。表面上看, 大危机期间,美国女性就业人数不但没有下降反而继续增加,就业女性也像男人一样从新政立法中受益。然而,与男性当时的处境相比,女性的地位不但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相似文献   

14.
陈光 《兰州学刊》2009,(9):149-153
区域立法在主体构成上是复合的,这与区域类型的多样性有关。当前对我国区域立法之“区域”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经济标准和行政标准。立法主体应包括立法职权主体和立法参与主体,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立法主体。其中,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是构成区域立法职权主体的最主要部分,而区域立法参与主体是区域立法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区域立法主体的运作机制而言,区域立法参与主体应该发挥更大甚至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
艺术形象的审美效果与创作主体的视角切入、性别想象密切相关。外在于女性主体的审视者与内在于女性主体的体验者,都以自身的文化心理虚构女性形象,他们的描述和表达赋予形象的性格内涵和角色命运以强烈反差。林黛玉和简·爱在性别叙事的作用下,走向女性从男权社会出走的两极:皈依男性中心毁灭自我的现实和颠覆男性中心确立女性权威的虚构。  相似文献   

16.
困境中的获得与失去--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就业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业女性同样深切地感受到了大危机造成的巨大破坏.表面上看,大危机期间,美国女性就业人数不但没有下降反而继续增加,就业女性也像男人一样从新政立法中受益.然而,与男性当时的处境相比,女性的地位不但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相似文献   

17.
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其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并与住所决定权密切相联.行使同居权并不是实行性自由,取消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妇女获得性解放。我国婚姻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互享同居权,这不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更不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相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人类本性和婚姻目的的,另外也解决了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相似文献   

18.
解读性别政治下女性领导发展困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新时代的女性精英代表,女性领导在主体意识的回归和价值观念的变革中,不断颠覆和解构男性象征秩序,同时根植于中国历史土壤的性别压迫和歧视,也无时不在地渗透侵蚀着女性的职业生涯。本文从政治参与的主体因素——性别维度解读女性领导职业发展困境,尝试探索消解性别不平等、建构和谐性别关系的路径。  相似文献   

19.
语言性别差异研究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语言的主体———人 ,可以按性别分成男性和女性 ,不同的性别对语言的态度是不同的 ,语言对男性和女性的描写也是不同的。本文对国内外关于语言性别差异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作了简单的讨论。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以及学界对该"批复"的辩驳表明,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急待确定,即严格解释规则、正确解释规则和生活逻辑规则。以此反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奸淫幼女犯罪排斥年龄认识错误辩护并不当然表示立法创制了一个不以罪过为要素的绝对责任之罪。我国学界对"批复"的辩驳暴露了学术争鸣的理论苍白与逻辑混乱,"批复"亦不能澄清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构成罪过要素的困惑。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强奸罪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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