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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杨某是某公司出纳员,和男友未婚同居,2008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杨某和男友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7月,杨某去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单位经理称杨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杨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杨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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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0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8号)和《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所涉及参保人群待遇支付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医〔2012〕4号)文件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2012年1月1日起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概述(一)生育保险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生育职工予以经济、物质等方面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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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每人都有自己的家庭。可是,家庭情况是五花八门的。有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祖父母、父母、子女祖孙三代组成的“主干家庭”;有代际层次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合并而成的“联合家庭”;有丧偶或离婚而造成孩子失去父或母的“残缺家庭”;以及只有一个人过着独身生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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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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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津社会保险》2010,(3)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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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根据社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条件,即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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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载,雏梦初现1956年初,中国第一所农村敬老院落成在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华乡长久村,3间泥草房、3名服务员、11位入住村民,开启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先河。同年6月,新中国第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58年底,全国农村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达519万人。1961年,内务部规范了敬老院"自愿参加、勤俭办院、民主管理"的原则。文革期间,五保工作受到冲击,全国敬老院仅7 175所,收养人员10万余人。1982年至1983年底,经全面普查,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95,01万人,90%以上享受了五保供养和社会救济政策。1994年,第一部有关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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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于1月22日至1月26日中午在沈阳召开,历时4天半。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了政协辽宁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政协辽宁省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九届四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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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企业一女职工,今年4月年满50周岁,全部缴费年限7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不符合退休申报条件,该如何办理才能领取养老金?赵茜赵茜读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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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但是个别参保人员去世后,其子女为贪图便宜,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而是由其采取不正当手段继续按月领取死亡者的养老保险金,从而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为加强防控,堵塞漏洞,天津社保中心按照"防患于未然、变事后追索为事前防治、事中控制"的思路,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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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立法中国民待遇原则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
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早在17世纪时,有的国家就开始通过条约来相互给予对方特定人员与本国人员相同的待遇.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13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由于该规则标准在适用上具有显著优点,它直接与明确具体的国内法相联系,在具体适用上有确切的标准可循,比较容易确定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待遇的内容,故后来这一制度便逐渐为各国普遍采用并规定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