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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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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下,《巴黎协定》第15条提出将建立一个能够让各国遵守减排承诺的遵约机制。这种遵约机制建立的核心是对没有履行减排承诺的缔约国制定不遵约情事程序。减排承诺下的不遵约情事程序是一种促进性的、不以惩罚性为主的遵约保障程序,各缔约方就该程序的制定尚未能达成一致。在处理不遵约情事程序和条约强制性要素的关系、不遵约情事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其与透明度规则、全球盘点机制的关系等方面困境重重。为构建一个遵约实效和减排计划相匹配的程序规则,应当以独立性遵约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结合国家减排能力,明确不遵约的各种情事边界和执行措施。制定包含资金、技术支持的援助性条款,同时对恶意逃避遵约等情况也制定谴责、中止相关权利等条款。不遵约情事程序仍然会以鼓励遵约为主,以期对各缔约方履行减排承诺和遵守遵约目标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2.
遵约机制是国际环境条约特有的履约监督保障机制,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第15条也规定应设立一个遵约机制。该机制的设立应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吸收其他气候条约遵约机制的合理内核,灵活措施与强制措施相辅相成。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程序安排上,遵约机制应充分体现《巴黎协定》的目的,并协调与其他机制的关系。我国应加强对遵约机制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积极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谈判与建构,为气候变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3.
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规定的一项缔约方义务。从履约标准上看,《巴黎协定》对全体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标准,即减缓和适应,而对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和支持"标准。在履约模式上,《巴黎协定》采取"国际总目标—国家自主—国际评估—减排差再分配"的路径。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法律义务主体不同的是,《巴黎协定》给缔约方施加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义务,是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我国在2015年提交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的内容满足《巴黎协定》中的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4.
王壮壮 《国际论坛》2024,(2):71-94+157-158
领导力对全球气候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推动了联合国气候制度的建立和演变,促进了气候条约的履约和遵约。但仅以温室气体减排为衡量依据、从“领导者—落后者”视角出发的对立性领导力概念无法反映各国在适应、资金、技术及合作上的表现。因此,本文引入关系性领导力概念解释中国的气候领导力。研究发现,中国气候领导力具有互容性、互惠性和融合性特点,将气候治理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等互利地开展谈判和行动,并结合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模式参与气候治理。总体上看,中国通过国内目标管理和低碳行动、国际互惠合作和气候援助等方式展现气候领导力,赢得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认同。相对而言,中国气候领导力兼顾气候与民生、公平性与可行性,明显区别于崇尚规则的欧盟领导力和依赖结构实力的美国领导力,这种区别于欧美“绿色霸权”的特点促进了联合国气候制度的公平合理与合作共赢,帮助全球南方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推动集体努力不断接近《巴黎协定》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5.
国际减排合作一直面临着缔约方之间基于自身目标选择不同解决方案而难以协同的困境。《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在尊重参与方自主性的基础上,为减缓成果跨境流转提供了“合作方法”,但在对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具体内涵、法律属性、流转条件、核算要求以及人权保护相关问题分析后,国际转让减缓成果在产生情形和转让条件上的不确定性为参与方采取单边主义措施提供了空间,这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多边主义合作减排初衷相悖。有鉴于此,中国应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金融服务属性,援引WTO服务贸易协定、捍卫“共区原则”、擅用《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坚持国家中心视角人权保护全方位和多角度参与第6条第2款“合作方法”的细节谈判,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6.
《巴黎协定》在国际环境条约层面明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自下而上"模式,并强调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日本以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契机,通过制定施行《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国际环境合作基本理念,将该理念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方式纳入日本环境法律体系。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通过制定实施国际环境合作的政策,构建了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是以东亚为重心的三层级模式,参与主体涵盖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地方公共团体、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呈现多元化特征。日本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在东亚地区所取得的成效,能够为推进东亚区域性气候治理合作共赢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7.
气候诉讼是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对气候有影响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气候问题的诉讼。1986年已降,全球气候诉讼经历了三代演化,气候诉讼的功能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也更加强大。在气候稳定权的基础上,气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人权诉讼获得了较为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法院判令政府和企业承担气候责任提供了富有道德高度的论证框架。我国的气候诉讼可沿用既有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借径人权诉讼提起国际气候诉讼,维护我国气候受害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在"后巴黎时代"开启的全球气候治理新阶段,各国(集团)围绕《巴黎协定》中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核心目标展开的激烈博弈将引发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重新分配。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中国需要根据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内涵,认识和把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制度性、科学性和道义性三个维度构建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话语权,实现从参与者向引领者的重大转变,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气候机制和全球气候治理秩序。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必须立足于自身实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兼顾全人类共同利益,以中国特色语言所表述的话语体系塑造相应的领导创设国际气候谈判议题、国际气候机制及其主要原则的能力,增强提供科学数据支撑的能力,以及向他国示范和援助的能力。  相似文献   

9.
《巴黎协定》明确了"自下而上"型的温室气体贡献目标,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更需包括FAO在内的多元主体予以共同治理。事实上,FAO已将援助发展中国家应对粮食安全的传统工作范围延伸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但客观而言,其仍存在国际合作模式僵化、机构设置与整体目标不匹配、行动能力不强、工作透明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对此,FAO宜在自身改革和治理中更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地位,加强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的互动与衔接,创建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亦应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机制的完善,并创新农业发展战略和碳融资方案。  相似文献   

10.
《老友》2021,(1)
"让我们继往开来、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习近平主席2020年12月12日出席气候雄心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阐释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主张,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最新举措,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注入信心和力量。气候变化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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