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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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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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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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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但是同所有的法学理论一样,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同样存在一个不断创新的问题.本文以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制为基点,对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诸多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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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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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但在法律把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时,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便以此种债权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法律规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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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合同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简要规定。然而,对于此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脉络、性质的界定以及具体的构成内容,学术界研究较少。本文试图在构建新的合同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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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在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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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体例安排不甚科学、关于保密义务的概念界定模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凸显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整合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理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填补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漏洞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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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4):8-11,1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当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确立对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 ,这一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却是不完善的 ,它的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民法学界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本文试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沿革、概念、理论基础、性质、法律效果、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做些探讨 ,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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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英夫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44-46
肇始于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被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对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契约法调整范畴,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缘何被纳入到契约法之列,又缘何天然的排斥侵权法之调整,这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得到完满的证成。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入手,从其发展历程、产生初衷、义务内容、制度本质等方面展开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本性之论证,并基于厘清民法结构的体系化考量,呼吁缔约过失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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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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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睿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12-16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立。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适用范围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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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缔约中的故意侵权责任本身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缔约过失责任人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根本目的,而不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侵害相对人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人的缔约过失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特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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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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