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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中.国内立法还没有明确完整地赋予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这不仅导致第三人受损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同时也影响了海事司法实践的统一。因此.首先要在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中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其次在《海商法》中应明确规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进一步系统构建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制度体系;此外,还应把保赔保险纳入海上责任保险立法的调整范围,同样赋予保赔保险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论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公约及一些国家立法都确立了强制责任保险下受害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我国程序法确立了该项权利 ,但缺乏相应的实体法上的规定。应当顺应海上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海商法》中对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加以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随着经济关系复杂化,利他合同越来越常见。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直接给付请求权,第三人可直接对债务人请求为给付,这是第三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第三人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解除合同的参与权;受领给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被保险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原始权利主体,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结果,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死亡人身保险,非死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同样可设置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性质为效力不完整的债权,只具有请求维持效力而不具有请求给付效力。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原因不同,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应分为意定方式和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包括单方指定方式和合同指定方式。被保险人死亡时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直接规定成为法定受益人;责任保险中依法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的受害人实为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8.
责任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在传统任意责任保险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导致各国立法的调整,其中,有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立法例。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所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各先进国家纷纷颁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并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其性质主要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兼有保险合同法上的保险金请求权的特点。我国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请求权应否存在的探讨 ,比较、分析了不承认第三人请求权的弊端 ,阐述了承认第三人请求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及其存在的积极现实意义 ,及《保险法》修改责任保险相关内容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于理论和实践中的误识和误用源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和学理阐述的不精进,以体系解释为切入能够破解这一困境。于外在关联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均可解释为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内生要件上,应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并建立起回归至法律效果判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建议对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完善如下:将申请仲裁纳入"怠于请求"的判断时点;在对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时,应以赔偿责任成立及责任比例为内容上的依据;建立起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别除权制度,以填补现行制度框架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1.
目前,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势在必行,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当属其中。尽管《食品安全法》加强了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研究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意义重大。对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特征及必要性进行分析,明确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第三人以及保险限额和保险期限等问题,对我国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尽快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同时考虑在该项立法中规定: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效力;2.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医疗机构对紧急处置费用的请求权;4.汽车保险人协会;5.保险人对责任事故处理的参预权.  相似文献   

13.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难以在我国真正建立和运行,制度构建所需的理论研究不足是其重要原因。因此,文章就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概念、属性、累积性污染事故的可保性、保险模式的选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等相关理论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5.
2011年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游领域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做出新的强制性性规定,新规的出台对于保护旅游事故受害人利益、预防和减少旅游事故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作为承载着法律正义价值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其在立法及实务中仍存在着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性质界定不明、承保责任范围不严谨、除外责任条款欠缺、受害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扩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强化受害第三人保护机制方面探索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部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立法保障、缺少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不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单一、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力量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寻求科学的对策,寻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良性发展的路径:政府方面,应当制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推行该制度;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提供差异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加快医疗纠纷处理人才的培养,建立医疗风险信息数据库;医院方面,应当要求各医疗部门和医护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患者方面,应当具有风险意识,根据个人情况购买个人意外事故保险,在出险后,患者不仅可以获得医疗机构的赔偿,也可以从意外事故保险中获得补偿,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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