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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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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经过三次制度变迁,才形成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权能结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从而束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着眼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从“二元”向“三元”转变,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遇到“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农民享有处分权能的问题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局,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化、“三权”权能结构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7.
在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建设用地进一步收紧、农村大量宅基地闲置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三权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改革确有必要。文章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背景、权利内容、实现途径、改革的风险和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以期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在探究宅基地“两权分离”架构下的权能困境与乡村衰败互动关联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生成逻辑,进而指出“三权分置”下的“三重复合功能”定位能有效化解“两权分离”架构下权能困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在此基础上,系统总结了2015年以来试点地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中的权能实现,其经验表明:强化宅基地所有权的管理功能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是保障农民生态宜居的重要制度保障;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有效途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化路径在于“还权赋能”于三权的“增量权能”主体,从而使宅基地的“三重复合功能”得以有效发挥,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10.
综合运用经验总结与理论分析法,首先对农村宅基地退出发展历程进行三阶段划分;然后在简释宅基地“三权分置”内涵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置”框架下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进行分类定义,并从退出主体、客体及方式等三方面对宅基地退出特征进行了分析;接着针对永久性和功能性两种农村宅基地退出类型涉及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资格权变化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概念从“三权分置”角度进行总结厘定。  相似文献   

11.
以“两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在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闲置化、非资格占用、市场化退出困难等问题的挑战。导致宅基地利用出现以上状况的原因在于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封闭性、僵化性。在城乡融合发展视野下推动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须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以落实集体掌握的宅基地所有权,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保障农户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同时扩大宅基地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可为集体外组织或人员获得,从而推动城乡土地不断融合。   相似文献   

12.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3.
当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从长远看必须贯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国家意志。从城乡融合发展的视域来看,虽然"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土地经营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土地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更加复杂化,也不能有效地推进城乡之间要素自由流动。从历史正义和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农村土地的根本性质在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那么在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两权置换"的改革方案或许是更佳的选择,即可以使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置换社会保障权,用农村宅基地所属权益置换城市里的住宅权。这样不仅能够建立起有序的土地退出机制,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而且能够支持未来实现地租收益全民共享,真正促成城乡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能扩充与重塑,在权能构造时应体现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定位,既需平衡好福利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又需在恪守义利合一准则下促使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走向真集体主义,还权于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经验透射出农户退出宅基地受阻、宅基地出租在《合同法》规则中的缺位以及试点中的权能分置转让模式导致土地权源多元化等问题。有必要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应对实践难题,将宅基地资格权分离出分配资格权和行使资格权,农户可依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转让出去获取收益;明晰使用权权能内容包含利用权、再流转权、抵押权、征收补偿权等,使资格权与使用权形成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权利架构。  相似文献   

15.
浏阳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粗放利用、流转不变、资源浪费等问题,浏阳市在中央的授权下对本市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了改革。经过三年的改革,浏阳市在宅基地集约利用、自由流转、有偿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显现出村委会难以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宅基地退出制度存在障碍、改革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需加强村集体组织建设,探索多重模式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并借助民间资本解决资金危机,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宅基地利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使三权关系得以明晰,应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确立住房土地成本最小化原则、“三产”土地配置最优化原则和集体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乡村建设不仅依赖国家资源下乡,而且需要有效的宅基地制度供给。围绕乡村建设的宅基地制度基础,形成了开禁宅基地流转和强化公共治理两种不同的改革路径。从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实践看,在用地规模和边界确定的背景下,乡村建设的重点是村庄空间的重新布局,涉及村庄规划及其有效执行,面临基层宅基地管理困境,适用于公共治理路径。可行的破解之道是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激活县乡村治理,从产权再造、二元共治和制度规约三个方面切入,形成有效的宅基地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基层村庄的乡村建设目前取得积极效果,基本形成“规划先行、村社主体、资源下乡”的乡村建设模式,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乡村建设目标。  相似文献   

18.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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