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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制应当坚持将工作时间作为工资决定的基础,抛弃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内涵的工资概念,避免将标准劳动关系中的计时工资扭曲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小时工资以降低加班工资;应当秉承保障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原则,当劳资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数额时,以不低于《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作为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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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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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部分劳动者一厢情愿的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形而提起索要加班工资的仲裁以及诉讼要求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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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的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有些劳动者也错误地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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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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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些媒体报道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变更包括劳动者刘某所在职位等19个工作岗位,由以前的标准工时制变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了其申请。刘某等人本以为能够获得客观的加班工资,却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而变得一分都没有。故刘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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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肆意采取压低、克扣、拖延支付等手段,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当依法维权,对工资违法支付勇敢地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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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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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19个工作岗位由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申请。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职工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一分钱都没拿到,他们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存在过错,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劳动者的做法是否明智?工时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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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上看,加班包括工作时间延长的加点以及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没有休息日的加班问题,超过周期工时的,均按1.5倍另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下,一般不存在加班问题,但法定节假日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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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都应剔除误解,真正使集体协商成为企业文化,成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自觉行动;使集体协商成为普通劳动者增加收入分配话语权,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收入是民生之源。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的"钱袋子",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支付,涉及用工方的用工成本,也同样关系到他们的发展前景甚至"生死存亡"。2月3日,富士康因超时加班问题与全总叫板事件,再次把"工资该怎么给,给多少?"这一敏感话题抛在了公众眼前。而更多的评论人士认为,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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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加班现象热议的背后透露出更为深刻的理论问题。这种超长工时制一方面不仅透支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无益于用人单位效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严重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更是赤裸裸地违背良善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对整个社会可持续性劳动再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未来生产能力的无限制消耗,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个人发展权利。而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了我们需要从价值观念引导、社会治理等多方面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利,及时扼制各类违法、无序的加班行为。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因为劳动幸福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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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类型。目前,司法实践似乎并未很好理顺加班事实的证明问题。本文认为,不应局限于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的层面,而应当从具体的企业化生产的整体性、系统性角度,审查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并分析了不同岗位类型加班事实的证明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