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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既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变迁的缩影,又是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由单一到多元化变革的见证。深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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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仲裁公正、公平,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增加办案透明度,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惯例的模式,即由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这一制度的试行,得到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大力支持,并在全省确定的泰州和苏州两市试行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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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群体劳动争议是一种不同于集体劳动争议和多人劳动争议的新型劳动争议现象。引发群体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值得特别重视的是:农民工劳动关系不稳定且处于"双重体制外"状态,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不足而失灵。基于此,应对群体劳动争议的思路,应当从预防和处理这两个层面展开。预防的要点有:逐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度;消除农民工"双重体制外"状态;畅通劳动者单个维权渠道;完善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处理的要点有:选择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心、相关机构或组织协同参与的群体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处理程序设计应当注重查明争议内容和原因、平息群体对抗行动、协商调解和强制仲裁等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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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为强化以人为本、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在劳动争议仲裁全程中做到"三心",既提高了群众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认可度,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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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从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颁布实施,迄今已恢复了近20年。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处理劳资矛盾的形式,在近20年的发展中为规范企业管理,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民事诉讼相比,劳动仲裁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盲点,影响和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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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理性观对于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行为逻辑迥然不同。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制度在西方学者看来很不完善,但不能否认近年来中国大多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通过和平的方式得到了较为迅速的解决。中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处置手段体现了传统儒家的“经权”思想,即通过整体性、动态性、平等有限性、强目的性和法律工具性等权衡方法,力争在每次纠纷处置中达到“恰到好处”的结果,以实现中央对于地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期望。这种处置理念符合中国人独特的理性观与是非标准,在实践中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然而也存在可能被错用、滥用,以及过度依赖执行人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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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学界与实务界均未形成一致观点。选取法院判决进行整理分析,可知法院多持劳务关系的裁判观点。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利于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保护。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的发展,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业健康稳定发展,网络平台向网络主播说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异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我国劳动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法"类雇员"的立法规则,并适时拓展完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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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下,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是亟需关注的重点。基于资源保存理论的微观视角分析发现,疫情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双刃剑效应”,既有严峻挑战也是重构机遇。一方面,疫情会增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的动机,从而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员工经济权益两个代表法律规范性与保障力度的指标产生巨大的消极效应;另一方面,疫情带来的危机凸显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会建设、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长期被劳资双方忽视或运行实效有限等诸多问题,彰显了其重要性,必将重塑劳资双方的认知,并为这些资源发挥作用创造契机、提供空间。企业可采取多种举措对身处压力情境的员工及时给予有效的资源支持,以重构更高质量的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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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以网络为主导的社会中,我国相继出现了大量新兴行业领域。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一,受到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冲击,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动摇。为适应互联网用工的特点,我们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适应性变革。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单位特性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性质,在以核心判定标准即“从属性”为前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事实,以更加灵活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僵化”“指向混乱”“涵义不明”等显著缺陷,以一种非泛化的标准去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内容,将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关键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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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权是其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实现自身长远发展所必需的权利。随着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残疾人的劳动权亦得到了较大保护,但目前仍处于低水平、低质量的状况。在新时代我国人权法视野背景下,对残疾人劳动权予以保障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基于人权保障视野,从残疾人劳动权的涵义界定及内容明晰出发,通过检视我国既有残疾人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进而结合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历史成就及现实困境,对我国残疾人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予以体系化重构,应该从立法层面明确反歧视原则及内容,逐步建构残疾人劳动安置比例制度,加快设立残疾人劳动解雇保护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及使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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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引发了劳动关系界定上的难题,特别是在以灵活就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约车领域。当下网约车行业主要有C2C和B2C两种模式,由于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题,且这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产生了网约车从业者合法利益保障不足的难题。对此,基于当下网约车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可以从经济从属性与现行管理体制两方面出发,对当下网约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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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两地的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以业务重组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概念的涵摄范围和解约前交涉阶段双方应负担何种义务存在争议。鉴于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合同属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概念应更具包容性。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再交涉义务制度可为交涉双方设定框架性的诚信义务,并随个案情形细化为具体义务,对防范解除权滥用、矫正劳资双方在协商阶段的悬殊地位颇有助益。在我国劳动法领域确立再交涉义务制度的首要工作是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各阶段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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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弹性工作方式,无薪休假通常运用于企业经营困难时期,以平衡劳资利益、稳定劳动关系,部分企业在此次新冠疫情停工期间进行了无薪休假的尝试。无薪休假具体表现为“缩短工时并相应地减少工资”,其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若要引入“无薪休假”有必要厘清无薪休假实施的基础,考量我国引入无薪休假的必要性,并在考察域外无薪休假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构建我国无薪休假制度,重点在于劳资协商、最低工资保障与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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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加班现象热议的背后透露出更为深刻的理论问题。这种超长工时制一方面不仅透支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无益于用人单位效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严重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更是赤裸裸地违背良善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对整个社会可持续性劳动再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未来生产能力的无限制消耗,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个人发展权利。而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了我们需要从价值观念引导、社会治理等多方面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利,及时扼制各类违法、无序的加班行为。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因为劳动幸福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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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企业为了缓解各方面压力,探索出"共享员工"新型用工形式,具体表现为企业间共享模式、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及在第三方介入下实现员工共享。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鼓励"共享员工"发展的政策。但是"共享员工"制度是否能在常时条件下成为一种用工形式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共享员工"制度常态化的可能性应从其对劳务派遣制度"三性"的突破、对传统员工借调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对共享经济用工模式的补充等方面分析。"共享员工"制度实现常态化需要以平台经济为依托,借助政府监督机构,对其他用工制度的不足进行修复式移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