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精神损害概念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美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1)
探究及准确界定精神损害之概念,不仅有利于学术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更深 入的研究,也有利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而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然而国内外 的学者多从侵害某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出发,阐述精神损害的概念。这就注定了其所得之精神 损害概念的局限性。本文界定的精神损害概念是“不法行为致他人所生精神利益之减损”, 认为精神损害实际上就是非财产损害;人们之所以对精神损害认识混乱,很关键的 一点在于没有认识到精神损害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应当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侵权 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2.
宋才发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45-51
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它造成民事主体精神痛若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必须依法认定侵权者的不法行为,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主体、索赔主体和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给受害者予以适度赔偿. 相似文献
3.
刘志安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8-10
精神损害是一个争议与讨论较多的法律概念,对它进行必要的法律界定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表明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水平应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案件,因此,要根据精神损害的内容确定赔偿适用的范围,应根据不同主体对精神损害的承受方式来确定赔偿请求方式.它对相应的民事主体产生的无刑损害,往往比其他有刑的损害更具破坏力.因此,对精神损害进行法律界定时必须以《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为指导,以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并融入已有的司法判例经验来加以表述. 相似文献
4.
郭乃政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主张对精神损害不能用物质手段来补偿。其理由是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因此,过去一旦发生精神损害,不主张采用经济补偿,而只采用精神上消除损害的方法,即防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这些方法是必要的、对消除精神损害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仅仅采用这些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仅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是难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对侵权行为人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相似文献
5.
王聪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8-20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重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然而当前精神损害主要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得以救济,学界大多持否定违约精神损害的观点。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在我国是存在法律基础的,且符合民法的全面赔偿原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身存在的区别决定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存在的必要性。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制度的建立,能更加完善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孙红玲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15,28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7.
舒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54-56
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规定赔偿标准,这种状况存在诸多弊端。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化具有可行性。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条思路:1.根据不同的侵害典型分别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2.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细化赔偿标准。3.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贺富永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2):128-130
随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飞速发展,旅客的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从适用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体制及其相关规定来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旅客精神损害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旅客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已经获得了支持,单纯精神损害在司法判决中也有所突破。因此,可以合理遇见,旅客单纯的精神损害获得立法和司法支持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10.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几乎人人都知晓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但在生活口语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同时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要么是表示受到了精神损害,要么是表示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不必对大众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做过高要求,但在理论研究上则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金葵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给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我国宪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精神损害案件的发生,给我国行政精神损害的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亟需完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但在诉讼实践中,不会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或滥用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还存有诸多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13.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5-91
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权益的损害,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核心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是衡量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精神痛苦的根源是受害人欲望满足的受挫或受阻,精神痛苦强度由欲望满足状况与受挫或受阻程度决定并与其成正比。 相似文献
1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和完善体现出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加强人权保护的必然结果,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概念“精神损害”,我国的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本文中,笔者对有关精神损害的定义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精神损害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5.
许孝春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68-70,73
环境损害事实 ,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环境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二是人身损害只赔偿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王晨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53-56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我国民法学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其赔偿范围、数额的确定亦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强度的划分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应扩大我国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明确划分精神损害强度 ,并以精神损害持续时间和损害造成的病理表现为基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17.
王明雯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3):61-64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侵害进行精神抚慰的手段,如何掌握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确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然后在遵循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分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胜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6):766-770
精神损害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①侵害财产权或侵害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②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③自然人或法人的精神损害;④暂时性与终身性的精神损害;⑤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⑥可恢复或不可恢复的精神损害;⑦一般性或严重的精神损害。各类精神损害的主要法律特征不同,其精神赔偿的标准及额度也应不同。 相似文献
19.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基本规定性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永和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61-64
随着经济福利、物质文明的增进,人们对精神利益也日益重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为促进精神损害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依据德国法、瑞士法、我国台湾法的有关精神损害制度,从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行为受体、表现样态等方面出发,对精神损害的基本规定性进行初步探索,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