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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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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更趋完善 ,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支持力度 ;确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责任关系。各级民委部门要从实际出发 ,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
法治中国是制度之治,也是治国道路和治国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施行的30年,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辉煌时期,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相似文献   

3.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并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产生实效,并实现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的重要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计划投资、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践中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地位不动摇,必须不断完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制度,督促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自治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  相似文献   

4.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加强对贯彻实施的监督,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5.
完善配套法规,切实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施配套法规 ,是当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是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但是 ,它作为一项政治制度 ,就不单是自治机关本身的问题 ,而是涉及到整个国家机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专章27个条款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它是这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因为有了这个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是真正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保障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权利,保障了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  相似文献   

7.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内,同时存在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与要求相对分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这样一对自身的矛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就是要解决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划分和经济利益协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已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经济利益作了原则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献给我国少数民族的一大“法宝”,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形式。它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立法权的性质,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主要发生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为使该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力行使的主体、程序、方式与步骤。《民族区域自治法》未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法律的变通在特定情形下就失去了意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司法解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9.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多数集中在西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大开发战略与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维护西部民族地区稳定。充分调动西部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的大发展。  相似文献   

10.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多数集中在西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大开发战略与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维护西部民族地区稳定,充分调动西部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的大发展。  相似文献   

1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制定与修订是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践自治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规范执行的重要配套立法.更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活动.本文回顾了自1984年以来自治州、县制定和修订自治条例活动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自治州、县自治条例制定和修订中存在问题,以及制定和修订过程及动力等,管窥自治州、自治县两级立法活动中的一些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2.
自治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权利 ,具有真实性和广泛性。尽管自治权的行使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前民族自治地方仍应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 ,结合本民族地区的特点 ,充分利用自治权 ,首先把经济搞上去 ,同时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确保自治权的行使 ,上级国家机关也应转变观念 ,保证民族自治机关充分享有自治权  相似文献   

13.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也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与文化事业 ,民族自治权的实质也是繁荣和发展民族经济。  相似文献   

14.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但要加速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繁荣的目标,民族区域自治法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落实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现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宪法性文件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我国以《宪法》为龙头、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将要出台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各部委制定的相关的规章为基本内容,特别是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正在趋于完备,它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加强和完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是有效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途径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补充规定及变通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抽象原则和规则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的充分行使。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建议稿《体制改革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发展问题研究》课题组收稿日期:1997—12—08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项目部分成果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问题是国家和民族地区都极为...  相似文献   

18.
文章着眼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解读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监督方面的创新和具体举措,指出了在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制度方面还需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之法律化、制度化。然而,在1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就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些同志认为自治法“只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有关”,不考虑自治法规定的“支持”,“帮助”、“照顾”少数民族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涉及民族地区的改革措施“一刀切”,同自治法条文有时相抵触;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不够;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群众、自治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自治意识,有的不知、有的不敢、有的不善依照自治法行使自治权或履行义务;监督机制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一些违反自治法的行为未能得到追究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有管理体制的,有受经济规律制约的,也有自治法本身不完备的,但必须承认,这与自治法观念的培养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同各民族公民中特别是国家干部的自治法观念薄弱有关;而自治法规观念尚未普遍树立的状况,又是同对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有联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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