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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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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的离婚请求具有独立性,构成独立的诉且系反诉,该反诉属于强制性反诉,区别于与一般的反诉。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地对离婚反诉的独立性、被告离婚请求的反诉性、时效问题等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对我国《婚姻法》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借鉴意义。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欠妥,应以预备之诉的方式解决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2.
区分不同类型的拆讼,并依此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是确保团体诉讼在我国充分发挥救济小额多数公众权益的关键。团体诉讼依不同情形区分为不作为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公益型团体诉讼与私益型团体诉讼、开放型团体诉讼与封闭型团体诉讼和当事人授权的团体诉讼与法律授权的团体诉讼。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意在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制度为民事诉讼活动中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不甚清晰。  相似文献   

4.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合一确定"的适用领域过于狭窄,仅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利用诉的构成等基本理论分析"合一确定"的对象可知,"合一确定"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合并审理方式,旨在统一司法、提升效率并防止矛盾裁判。"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应作为适用"合一确定"的判断标准。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理论前提下,以多数当事人或诉讼标的间是否具有实体牵连为准则,明确"合一确定"适用领域除必要共同诉讼外,还应涵括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以及反诉、诉的选择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诉讼标的诉讼形态。  相似文献   

5.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以诉讼方式解决实体权利争议,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救济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出台后,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被固定下来,其异议前置、诉讼当事人、诉讼管辖、审理、裁判等诉讼要素雏形初现,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然而其异议事由、审理程序、判决模式及效力等问题尚不明晰,使得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影响到案外人异议之诉效用的发挥和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进行深入的讨论,以进一步增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操作性和完备度。  相似文献   

6.
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初论——以WTO非违法之诉为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WTO非违法之诉的诉讼动因、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及其所保护的利益等均有独特之处,可构成一种“利益保护模式”。以其为鉴,在行政法领域内,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的诉讼起因、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及其保护的利益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规定皆有不同。这些不同,很可能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所需的重要资源。借鉴它们有利于WTO法的国内实施,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离婚诉讼中能否提起反诉,我国立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之持否定态度,理论上也未见有相关论述.但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理论也使得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了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对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作了肯定后,文章还对离婚诉讼中反诉的相关问题作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
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诉讼是指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依据特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团体成员授予的权利。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群体诉讼机制。公益社团提起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因不同诉讼类型而有所差异,其中团体的不作为之诉系基于法律赋予的不作为请求权,而公益团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基础则是诉讼信托。  相似文献   

9.
信息公开之诉是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具有诉讼目标的给付性、诉讼基础的请求性、诉讼利益的双重性及争讼对象的事实性等基本特征。拥有信息公开请求权、穷尽行政救济、遵守特殊请求权时效规定共同构成了信息公开之诉特有的起诉条件。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信息公开之诉在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方式选择及判决种类区分等方面都具有特殊的规则。面对信息公开之诉的涌现,以类型化为目标重塑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11.
从不同的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出发,诉之合并有不同的归类方法和类型.诉之合并的传统归类建立在旧实体法说上,但在旧实体法说饱受怀疑的情况下,其正确性也失去依据.文章依据诉的要素“新二元论”以及诉讼标的的“二分肢说”对诉之合并的传统形态进行剖析进而得出其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2.
民事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圆满解决需要探求其特定的诉讼形态。合同效力作为实体性先决问题具有“偏本土性”,其在我国民事程序中有着独特的角色承担。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传统处置,是根据合同效力之程序角色对应采取不同方式。当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肆意扩张与诉之合并形态的疏漏,是传统处置模式积弊丛生的主要根源。对此,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拉回至“诉讼标的—既判力”的认同之下,在对合同效力作“诉讼标的化”改造的同时,进一步根据实体法权利体系明确完整的诉之合并形态,是一条较为可取的模式重构之路。由此呈现的合同效力先决案件之合理诉讼形态,即是一个确认之诉与两个真正的预备合并之诉的搭配组合。这一诉讼形态本质上乃诉的合并制度的功能发挥,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挖潜”。  相似文献   

13.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14.
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与知识产权纠纷相结合的诉讼方式,其性质应为确认之诉,为确认之诉的单独适用。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目前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定法层面上尚付阙如。应借鉴大陆法系确认之诉和英美法系宣告式判决之法理和立法规定,以期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兴起给我国司法秩序与诚信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故意构筑虚假事实或虚构证据,利用程序来支持自己不当诉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证据审查与撤诉处理不规范、恶意诉讼的行为及后果规定不健全、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等问题。总结完善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加强立案中的诉由、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审查,完善撤诉审查制度,设立诉讼保证制度,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确立诉讼告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行政指导存在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应允许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指导侵权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个别行政人员素质低、观念陈旧、责任不明确以及救济制度缺陷等。该类诉讼可以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等类型。行政相对方提起该类诉讼,宪法及有关法律存在根据。应当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有关制度,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切实负起保护公民权利职责。  相似文献   

17.
中国封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一般是按诉讼管辖和审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历代封建统治对越诉都是严格禁止的,如在唐代,唐律曾经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北宋承袭了这条诉讼原则。但自北宋末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却增立越诉之法,大开越诉之禁,这在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史上是一个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诉”衔接的方法路径不一,综合视之,各有利弊。针对“两诉”并轨之现状,应进行“诉前”与“诉中”规则之填补,在探索必要共同诉讼之路的同时,也当厘清诉讼优先顺位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职权定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以便发挥环保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资源。与此同时,充分并合理发挥社会组织和检察院的作用,以此促进不同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更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12《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它与其他第三人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但新民诉法中仅有这一条法律规定,没有更多的涉及到具体适用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被规定在当事人部分,但明显不同于普通诉讼。在缺少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本文试图参考其他诉讼制度和实践,仅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证据问题浅作分析。  相似文献   

20.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没有完成立法赋予的重要使命.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该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对该制度适用的排斥、对适格第三人界定的混乱,以及与其他第三人制度适用上的混淆.要摆脱这一困境,除了切实重视该种诉讼形式在减少恶意和虚假诉讼以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准确界定可提起该诉的适格主体之外,以诉讼参加理论为切入点,对与该诉相关的诉讼告知制度、法院职权通知制度加以完善亦颇为必要.此外,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制度加以辨析与协调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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