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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通说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层次,其理论缺陷在于将生效等同于有效,无法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本文虽赞同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三个层次,但认为学界不同学者主张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要么存在理论观点的错误或片面,要么存在理论论证的错误;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主张修正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在传统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后增加一个生效层面,以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厘清了司法实务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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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新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4):37-45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都主张其具有域外效力,适用于跨境数据处理行为。而现行冲突规范中有关物权、知识产权的规则无法涵盖所有的数据处理行为,由于数据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也无法适用合同法规则。在涉及数据处理行为的立法中明确其地域适用范围的,只有欧盟指令和即将生效的条例以及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立法。欧盟立法主要采用“数据控制者的机构所在地”和“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地”两种适用标准,而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给这两项标准带来了新的问题。“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地”逐渐被淡化,相较之下,“数据控制者的机构所在地”成为更可靠的标准。我国的数据处理立法也应当确立其域外效力,规制跨境数据处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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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亟需在部门法中落实。构建银行法域外适用体系,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以及我国金融机构全面融入世界的必然要求。银行法的域外适用既能维护我国的整体金融利益,又能为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法治的发展提供契机。我国在构建银行法域外适用制度时,应考虑多样化的管辖连接点来确立域外效力,明确规定在域外实施的对我国整体金融利益产生实质性危害后果的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和人民法院享有监督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同时规定域外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应对该类执法和司法行为予以协助。为了减少管辖权冲突,我国可遵循礼让原则、合理原则、国家行为原则,设计出豁免适用我国银行法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尚需进一步完善。赋予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域外效力并进行域外适用,是在部门法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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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余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2):34-48+235-236
涉外关系是国内视角的国际关系,其治理模式因时而异。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战争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决定性手段。随着《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处理国际关系、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关系被纳入法律治理轨道。涉外关系治理亦存在法律化必然性,但法律治理模式与其他模式仍存在密切的关系,内国在这一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法律治理可以采取国际法、国内法和政策协调等途径。中国涉外关系的法律治理可以称为涉外法治。中国涉外法律实施应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适当发挥法律域外适用和域外管辖的作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全人类共同价值,在此基础上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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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同样是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对法律行为不同效力来源的看法不仅涉及到自然法、实证法的立场,而且暗含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虽然,理性自然法的意志决定论影响深远,但随着休谟问题的提出、自然法的没落和实在法的兴起,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以往将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简单地归结于实在法或公权力,是对实证观念的粗糙理解。本文运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重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并探讨法律行为推定生效的思想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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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对外经济制裁非常频繁,并经常将其经济制裁法域外适用。美国经济制裁法的管辖标准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从"美国境内的人"、"美国管辖下的人"、"美国人"以及"拥有和控制"发展到现在更为隐蔽的"间接管辖"标准。这些标准都可能使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具有实际上的域外效力。美国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与传统国际法相抵触,引发了国际上的争论。通过国际协调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制裁争端是更为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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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是法律的拘束力,而是法律成其为法律的资格。因此严格和正确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和实效的关系,并非指法律的拘束力与其实效的关系,而是指一条规则是否具有法律的资格或身份与它是否得到实际遵守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此而言,一条法律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它所属的那个整体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实效,即整体意义的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基础和前提。但另一方面,一条法律在具体层面是否具有实效,则不影响它的法律资格,即具体意义的法律实效则与它的效力互不相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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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来自德国法的实践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是一个关涉公法与私法关系处理的重大问题。德国理论界一致认为对于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不应简单地否定其效力,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德国的司法实践对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的处理也采取了效力多元化模式,以期符合实质正义原则。德国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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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法律现象是指那些超脱于国家主权之外具有超国家性的规范类型。随着经济、文化全球化的加深,全球化法律这类特殊规范已经在事实上取得了法律规范地位,这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以国家为重心的法律概念的合理性。法律史与法学史证明,法律概念中的国家要素并非从来就有的,它只是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出现后对法律效力来源的一种历史性解释。而在社会私主体之间连接方式发生变化的今天,法律规范效力的来源理应获得全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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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和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快速发展.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自由流动和跨境传输,由此引发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扩张.相较于早期的《数据保护指令》,新近通过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增加了域外适用情形,将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监控其行为的境外企业也纳入了规制范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多数国家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域外效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就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现状而言,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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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它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不对之加以规制。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许多国家还是对之给予适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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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的颁布 ,正式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概念。但受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影响 ,对二者之间的效力 ,学者们仍存有歧异 ,大多数学者坚持了区分原则 ,也有少数学者坚持两者的效力同一性的观点。本文在坚持区分原则的基础上 ,主要探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期间的效力 ,并涉及有关合同生效与成立的认定。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 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看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源于罗马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罗马法中 ,除特殊的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外 ,法律行为在原则上只要有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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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它们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法律内涵和法律拘束力。研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有利于正确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 ,有利于正确认识某些合同的效力状态 ,也便于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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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 ,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 ,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 ,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 ,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并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西部大开发中 ,行政指导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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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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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青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77-79
有效和生效是中国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两个概念,但立法和理论,对二者的关系却含混不清,这使得中国的法律行为理论仍存在很大的缺陷。文章通过论证得出有效不同于生效,有效是生效的逻辑前提的结论,并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对法律行为有效、生效问题的关注,最终使此问题在理论和立法上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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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等四个方面具有宝贵功用.从历史和比较法上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着重被现代大陆法系所承袭,此等域外制度对于我国实有启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建构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通过在总则制定一般条款、在分则制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将该制度确立于将来的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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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疑是我国市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通观全篇,觉得过于粗放,不够全面,比如对本法的效力尤其是空间效力问题,就没有加以规定。本法在我国境内施行,是不持异议的,但是本法能否域外适用呢?所谓域外适用,我的理解是:当他国公民或法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后果影响到本国利益时,则本国叵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公民或法人的行为。下面,我试从三个方面对找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域外适用作一个肤浅的论证。以就教于大家。一、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城外适用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