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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2.
论继续延用类推制度了必要性康凤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类推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类推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预...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刻不容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非常典型的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新修改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标准,即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本罪。在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其罪名并没有调整,由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其也罪名应该予以及时变更。  相似文献   

4.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然而,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及其处罚原则,在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依然存在不少歧异和纷争。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不断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深入持久强力有效地开展这场社会普遍关注的反腐惩贪的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贪污罪的客体,即它的基本性质、它危害的主要方面,是属于财产罪还是读职罪?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性质进行犯罪分类的,并把贪污罪…  相似文献   

5.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一直以来,指示犯罪轻重的唯一刻度是法定刑罚的轻重,这其中的潜在假定是,从事动刑,配刑的立法者通过轻重不等的刑罚给各种犯罪所作的“标价”就是其真实价值。而本研究的基本进路是,人定的罪量与理论罪量之间应当相等,却不一定真的相等。“罪量”和“刑量”两个部分分别讨论了犯罪严重程度和刑罚严厉程度的数量规定性,通过所建构的量化评价系统,实现了中国刑法分则中所有犯罪应当多重和实际上多重的量化描述,使其中任何一对罪刑关系都能在总体罪刑排序中找到自己应然和实然的确定位置,此即中国的罪刑关系“报价单”。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对中国刑法进行了罪刑均衡性的实证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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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杨小兰 《社科纵横》2010,25(8):57-60,70
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法院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拒不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裁判义务应当入罪;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拒不遵照上级法院裁定审判不应入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作为司法执行机关,其拒不强制执行裁判应当入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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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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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     
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即分则中的第八章,共八条,构成了渎职罪的内容。渎职罪也就是职务上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乱纪,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同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中的渎职罪是建国以来成文法中第一次对一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渎职行为的犯罪标准。本文拟从渎职罪的性质、客观必要性及其作用进行初步论述。不妥之处,请读者及法学界的同志们指正。(一)渎职罪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被列入刑法之中的时间已经相当久远。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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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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