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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判例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在东西方司法实践中,判例制度不断演进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民族特性。元代因其少数民族政权特性,判例制度更具有特色。元代习惯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博弈始终贯穿始终,在与中原法制不断融合的过程中,判例所起的作用超过了成文法本身。立足元代“断例”,从与之相关联的条画、条格入手,深入分析蒙元判例的产生与适用,在其判例形成和方法技艺中找寻最适合民族习惯和成文法融合的节点,可以展现传统社会判例制度之深刻内涵。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时期,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与民间社会存在的习惯法并存,共同稳定和规范着社会秩序。在此历史时期产生于四川的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的契约,遵循盐业生产经营习惯,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并与国家成文法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促进了盐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带来了盐业的繁荣。本文从习惯与习惯法解析入手来探讨近现代时期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以盐业契约纠纷的解决之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进行佐证。  相似文献   

3.
<正> “杀人赔命价”及对其他“犯罪”行为实施经济处罚与制裁的“罚服”规范,曾大量存在于青海蒙藏地区原来的成文法、世俗法与习惯法中,在蒙藏少数民族地区,至今尚有一定影响,不能不为人们充分重视。本文拟对它的产生、适用、本质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及其调整对策,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起源、形成、变化、发展与社会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形式分类中习惯法与成文法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也会涉及到正确看待和合理运用社会习惯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对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成文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良好习惯等关系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和谐人际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之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重要体现.守法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和谐人际关系建立的底线.当守法成为一种习惯,意味着法律的制约作用经历了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觉的升华.因此,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人人守法,不仅需要一种被动的守法,而且需要更高境界的主动守法,需要人人养成一种守法习惯.和谐人际关系建设与守法习惯养成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守法习惯养成是和谐人际关系建设的基石;另一方面,守法习惯养成是和谐人际关系建设的保障.守法危机与守法习惯的对抗、法律信仰与守法习惯的共生共同构成了和谐人际关系建设中守法习惯养成的动力机制.主观能动、客观保障和隐性调控成为和谐人际关系建立中推动守法习惯养成的三股力量,即增强守法意识、降低守法危机、培养法律信仰,三者作为法治层面的路径推动和谐人际关系建设中守法习惯的养成.  相似文献   

6.
民事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多元和广义的,包括成文法、判例法或习惯法,早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中,司法判例、司法解释及民间习惯等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判例辅助成文法,提高了办案效率;司法解释通过解读抽象的法条,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民间习惯则能填补法条的空白,在缺乏法律条文时可遵循习俗,以民间习惯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古代蒙古族法律与法医学杨选第古代蒙古族法律,经历了习惯法时期、成文法时期直至法典日益完善时期。公元9世纪初──12世纪末,是蒙古民族用习惯行为规范调节和约束人们社会活动的习惯法时期。①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帝国到13世纪中期,是成文法《大札撒》...  相似文献   

8.
司法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息诉服判,然而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冲突的情况,使司法效果的实现受到极大影响。文章以纳西族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冲突问题为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法条主义的修正,具体实现路径为:首先将民族习惯法规范视为"事实",然后对民族习惯法的司法认定和当事人行为事实的举证相结合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最后由法官评价民族习惯法规范和符合习惯法规范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9.
焦翔  廖婴露 《天府新论》2005,(Z1):201-202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承认了交易习惯作为一种补充法源存在,对交易习惯概念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其法律适应.交易习惯的意义,大陆法系上有"习惯说"与"习惯法说"之争,我国<合同法>上的交易习惯兼指习惯与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漏洞的弥补、规范合同行为.交易习惯在法律适用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日益明确而减小,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交易习惯的地位,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的起源与运行方式看民族习惯法的重要作用田成有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汽渐养成了一些共同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这种许多人在特定的共同体中通过实践共信共行的规范就是习惯。一个国家的民族习惯或习惯法对国家法的产生、法律的实践运行影响非常直接、重...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伯礼  许秀姿 《学术论坛》2005,2(4):106-110
习惯、习惯法和成文法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内在的矛盾性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习惯不应大量体现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只能将其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而且应具体内容具体对待。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给习惯的角色定位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2.
乡土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再冲突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乡土社会中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正式法律诉讼之间会产生新的冲突 ,这种冲突构成了乡土社会法律生活的主题 ,并使诉讼这种国家法律治理途径在乡土社会中被迫发生流变 ,这也使我们可以接近一个客观的乡土法律世界。在“乡土社会现代性诉讼制度为什么不能建立”诸问题上 ,不应局限于单向化的“守法—违法”或是“争讼—无讼”的理论范式 ,而应以一个多元的分析路径来考察  相似文献   

13.
法律和道德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源于道德又规范道德,道德合于法律又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发生作用的保障,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目前的中国应以“道德的法律化”为主,“法律的道德化”为辅。  相似文献   

14.
在当今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 ,我国“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渐趋明显 ,它既不能包揽无遗 ,又不可能随机应变。成文法条的过于原则、抽象、概括 ,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 ,除了加快立法和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 ,创制和适用判例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本文认为 ,判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因此 ,建立以“成文法”为主 ,以“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法”法律体系 ,是司法实践活动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当今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值得考虑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中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命运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事实及其在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中的被确认向现实法制的滞后性提出了挑战,从而不断引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与法律文化的重建方面的种种思考。但是市场经济的决策面对的不仅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它同样对绝大多数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框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规范。本文所讨论的南方山地民族即生活在东南沿海山地和云贵高原的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必须面对这一总的发展目标作出调整。这一地区的各族居民目前基本上仍生活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较不发达的社会状况下,其传统的法…  相似文献   

16.
人类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主要靠“他律”,靠外在的强制力发挥作用。即硬约束;道德主要靠“自律”。靠内在的自觉性发挥作用。即软约束。法律手段的效用,当然要仰仗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法律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包括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消灭肉体等极其严厉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旅游业现已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许多民族地区的旅游业还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对当地旅游产业对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旅游产业的发展虽促进了当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当地居民对旅游业给当地社会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建议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要注重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武树臣法律样式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程序,有判例法、成文法、混合法三种类型。中国的法律样式经历了由判例法发展为成文法,再由成文法发展为混合法的“否定之否定”式的漫长历程。自西汉到清末,中国法律样式的总体面貌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  相似文献   

19.
张登岐  高群 《学术界》2003,(6):104-110
《汉语拼音方案》是清末以来中国语文现代化运动的产物 ,是一个最佳方案 ,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我们在推行《方案》、进一步发挥《方案》作用时应注意以下有关问题 :提倡“双语”与坚持推普 ,重视不同地区的工作差异 ,实现推普与推行《方案》的良性互动 ,允许语音规范和拼写要求有适度柔性 ,在宣传贯彻语文法律和研究推广语文规范时要首先注重强化全社会的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20.
柳芳菲 《理论界》2008,(5):131-133
民间习惯法作为一种非物质民俗,规范并调整了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民间社会赋予民间习惯法很多强制性力量,使它有一种“准法律”的效力。国家通过审判对民间习惯加以认可和接纳,使国家法与习惯法得以相互配合。本文主要以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对其中民间契约的分析,试图探讨晚清民间习惯法的民俗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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