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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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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我国当前不动产“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利于界定不动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总则部分关于登记范围的规定遗漏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这三种重要的权利,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故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的设置、保管、查阅等内容,但是依然欠缺登记簿法律效力的规定,没有彻底地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程序亦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性规定实现有效整合。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在明晰审查义务的基础上,援引《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的必要之举,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法律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规定,应当尽快随之配套修改,做好各项规定的衔接。登记机构的职责还应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的进程中。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而对其登记效力未予明确 ,部门规章规定又与之不一致 ,造成司法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本文从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法律制度入手 ,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法理依据 ,指出应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原则 ,废止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共有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法律制定和具体执行层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并结合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不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应当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效力、登记前引入公证程序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10.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以提高效率,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以保障效易安全;采用合适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主义,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公示并获取公信力的技术保障,是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根据 .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存在欺诈登记或登记错误的情形,那么将会对真实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问题已有涉及 ,但遗憾的是对登记机构赔偿的性质、赔偿的归责原则、救济途径及资金来源等重要问题的规定过于模糊与抽象,为具体应用留下了诸多空白.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实施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认识为物权登记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主要发生在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致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船舶登记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在两个基本层面上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规定了船舶物权登记制度。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存在的制度基础及要求的制度配置不同,导致其间存在诸多差异。故此,需要针对船舶登记单独设计适当的登记程序。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登记错误的产生,不同情况下,登记机构与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责任承担应以过错程度为基础。在归责原则方面,虽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受到的利益损失,应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使权利人得到完全赔偿。在赔偿费用的来源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5.
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违法行为为中心,"过错"不是构成要件之一。法释[2010]15号规定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应解读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职务行为;其二,属"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行为;其三,登记错误与造成损害事实。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类型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可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两类。  相似文献   

17.
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已办理的房地产登记并非当然无效.本文通过相关之登记实务问题的研究,提出汲取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制度、通过法院和登记机关的互动、破解实践中的登记困境等,以利于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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