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9 毫秒
1.
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24-29,49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学术界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不同的探讨和认识。其核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两个法律事实 ,以及作为物权变动根据的法律事实即所谓物权行为是否独立于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问题 ,而其争议的根本是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2.
3.
杜娟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108-112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4.
对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的认识,学界意见不一。文章从物权行为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入手,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进行了再探讨,认为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纯粹的法技术的构造物,进而提出承认物权行为,而不承认其独立性和无因性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武家国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3):42-46
制定并正确适用物权法都离不开物权行为理论.文章认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合意与交付登记相结合形成的物权处分行为,它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并独立存在,对物权变动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物权行为理论较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能正确区分围绕物权变动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6.
邱继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5):61-64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混淆了物权和债权法律性质的区别,把合同生效等同于合同履行,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在法律根据方面的区别,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很有必要正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但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不等于承认和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不适合中国现实. 相似文献
7.
王焜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54-58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区分原则的必然存在.区分原则,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区分.区分原则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即将通过的物权法中,应确立区分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法所有权保留制度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就不动产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并不会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为担保自身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直接就所有权的移转附加条件,仅能就出卖人(协助)登记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其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当中关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关条款附有条件,保留所有权本身就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最后,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刘兴旺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91-95,106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物权行为理论是“部份”与“整体”的辩证关系 ,否定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这一“部份”并不必然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一“整体” ,因此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 ,违背我国国民的法意识、法感情 ,且具有相对化的实质 ,因此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实有必要。我国物权立法应承认物权行为之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采折衷主义的物权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新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之始初的目的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在现实生活中,物权法定主义获得了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等实证上的优点.但是物权法定主义因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也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而我国正处在激烈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物权不断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然会抑制新型权利的出现.如何在物权法定模式下实现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私法自治,对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在法律上及时总结、承认,从而适应社会的演进,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吴东作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3):52-55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12.
李累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49-53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3.
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及其应用——创设新的法权利深入关怀人权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如果民法所保护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 (有体物与自然力 )的权利可以称为民法之外物权 ,那末 ,人对其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的权利 ,就可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是法律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所需确认和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既可应用于微观经济法 ,也可应用于宏观经济法 ,这有利于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相似文献
14.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5.
杨秋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5):458-460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否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是现今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从民法典体例的选择与物权制度的关系入手,提出中国民法典应采用德国体例,选择德国体例就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这是德国民法的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论物权行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兰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13(4):98-102
通过比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认为物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应当被债权行为所包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共同构成法律行为的基石,对整个民法体系起了支撑作用。物权行为理论对建立、完善我国公示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燃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5(2):113-124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没有改变人格权的性质,只是将人格要素的财产性利益显露出来。从美国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分析出,公开权的创设是为了弥补隐私权的缺憾。美国法中隐私权在普通法中出现,并一步步确立为成文法,难以提炼出关于一般性的人格权概念。通过对比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中对于姓名、肖像人格等要素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探究是否需要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益采取单独设权的保护模式。在中国,通过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可以有效地对人格要素的财产利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与美国公开权制度类似的保护效果。所以不需要引入公开权制度,以免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应当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解释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促进人格权的积极利用。 相似文献
18.
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75-79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9.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权利,历史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身份权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典也都确立了这一天赋人权。与西方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民法对身份权的规定尚待充实。身份权与人的身份利益关系至巨,它最能反映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文章拟从身份权的概念入手,通过介绍身份权的历史进程,并分析其性质和特征等,对身份权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